政一B 王嘉宏 06114222
【標題】一例一休列第4優先法案 政院將自提版本
(新頭殼newtalk | 2017.09.18 16:52)
【內文】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於今(18)日下午舉行,在72個優先法案裡,除了3個預算案,「一例一休」的勞基法修正案則列為最優先法案。
此次優先法案裡,其三個案件都是預算案,包括106、107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三期預算案。第四個案件則是「一例一休」的勞基法修正案,第五個則是關於稅改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今日立委要求政院要提出自己版本也有其道理。畢竟,政院在五院裡,人力、資源是最豐沛的。基於主管機關立場,提出相對應版本也許會更周延。至於修法的方向,徐國勇表示,政院沒有立場、要聆聽各界意見,方向大概都是工時帳戶、特休、加班等問題。
對於「一例一休」修法,行政院長賴清德今日上午出席第一屆登革防疫國際論壇前受訪表示,這樣的重大法案,行政院一定要有態度,詳細情形將會在立法院每一個委員質詢後做決定,同時向社會報告。
新聞來源:
▎新頭殼:一例一休列第4優先法案 政院將自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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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
⟪憲法⟫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 第 153 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心得】
一例一休議題,自始至今紛紛攘攘;執政黨與在野黨各執一詞,社會上也不乏各方看法對立。追根究底,立法者與行政者當初僅將其視為拉攏選票之工具與口號,缺乏通盤計劃、審慎思考與統計,是「一例一休」政策的最大敗因。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為《憲法》第153條所明定。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意旨,自應保障勞工之工作權與生存權,體現於工資、工時、休假等權益之最低基準,以防止勞工被剝削。
在過去《勞基法》的修正案中,行政院不採簡單、明瞭的「週休二例」方式,反而自己發明了一個複雜、難懂的「一例一休」,理由無非是為了兼顧部分行業的彈性需求;但如此一來,卻使得其他不具有彈性需求的行業,也取得合法要求勞工週六上班的法源依據。
然而根據《勞基法》第 36 條所述『勞工』之文義解釋,超出或背離文義之解釋,若非有充分的理由則不可為之。因此,勞動部於2016年9月10日之函釋本身不僅違法地設下勞工休假的雙重標準,此一行為更侵害了立法者之權限,進而有違背《憲法》之嫌疑。
期許在未來審議優先法案時,立委提出之版本與政院版本能矯正過往缺失,並確實保障勞工權益,以建立公平與正義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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