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 立院三讀 身心障礙者身故能領保險金
[時間] 2018-05-18
[內容]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8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未受監護宣告的身心障礙者訂定壽險契約後,未來身故也能領有保險金,修法彰顯法規不以歧視身心障礙者為原則。
三讀通過的「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內容包含投保壽險的身心障礙者,現行如果身故,只能領有喪葬費用,其餘死亡給付的部分則無效,修法後限縮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也就是未受監護宣告的身心障礙者身故也能領有保險金。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也刪除「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及「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等文字,並以民法有關監護宣告的規定取代之;另以「失能」取代「殘廢」用語,失能的內容依各保險契約約定。
此外,這次「保險法」修法,還放寬了保險業辦理社會福利事業且符合規定者,可擔任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監的1/3。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王榮璋在院會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後發言指出,長年以來,「保險法」以道德風險為考量限制特定身心障礙者投保壽險,之所以對身心障礙者有差別性規定,是因為早年立法時認為身心障礙者多半不是家庭經濟主要支柱,認為限制死亡給付金額不會影響家庭經濟安全。
王榮璋指出,現今台灣經濟環境與就業環境已有相當進步,身心障礙者接受高等教育並擁有穩定工作的比例越來越高,即使從事庇護性就業的身心障礙者也有可能在生活上自給自足,甚至照顧家人。「保險法」對於道德風險的考量反而限制了有經濟能力身心障礙者,無法藉由商業保險的管道讓自己與家人多一分保障。
此外,王榮璋也提及,我國在2014年通過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權利公約施行法,將公約國內法化,行政院在2016年公布對於現行法令檢視結果,其中「保險法」部分條文被行政院核定為實質歧視條款,所以歧視的名詞也必須修正。(編輯:林沂鋒)1070518
[相關條文]
▪憲法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心得]
立法院於本月18日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此不但顯現出立法院內立委對改善身心障礙者權益達到高度共識,更能使台灣司法及人權往平等邁向一大步。針對身心障礙者之保障改善可說是少之又少,無論是在教育、性權等等的議題上皆是如此,可看出台灣對身心障礙者的不重視和缺乏同理心,無差別的將所有身心障礙者置於弱勢之社會定位,使身心障礙者本應該得到之權利被恣意縮減,而如今通過修正保險法,是否可透過立法有效改善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仍有待觀察,而其中字句、用法之修正也為平等做出了貢獻,然在保險法修正後,是否也需再為身心障礙者之性權加以討論和做出實質之保障也是需再觀察之重點,唯有透過立法來實質保障每一個人的權益才可以有效的促使大眾對於身相障礙者改觀和了解,並促使平權落實於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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