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號: 06114234
姓名: 桂學彥
標題: 役男未報到遭通緝 身世曝光獲不起訴
時間: 107/04/12
出處: http://www.msn.com/
內文:
根據《聯合報》報導,101年間,員山鄉公所於半年內連續對江男投放5次兵單,單位也確定江男戶籍地都有簽收,但卻遲遲等不到江男來報到,最終宜蘭縣政府只好對江男起訴。不知自己被通緝的江男,某次意外被緝獲才知道公所已多次投放兵單,因此立刻到相關單位補檢,但由於被通緝,江男仍遭檢方傳喚調查。
江男向檢察官表示,由於自己家境困苦,要照顧年邁的祖父母及2名小孩,長期在外地工作才會疏忽兵單。而江男祖母坦言自己確實有接到孫子的兵單,但因為自己不識字,加上不知道孫子的電話故沒有向孫子轉達當兵事宜。檢察官考量江男身世,引述《憲法》人民有遷徙自由,認為江男雖然未依規定申報住所遷移,但沒有逃兵的主觀意圖,不是故意不報到,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20條(兵役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心得:
法律雖然是做為國家治理的一套準則,儘管這套準則是死的,但我們創造司法機制就是為了避免法律太過死板,而忽略了創造法律並不是為了懲處做錯事的人,而是要喚起人民的良知,而人民若只是無心之過,卻用嚴格的法律來懲處,那勢必會使人覺得司法太過獨斷,沒有商量的彈性空間,這也會造成人民對於司法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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