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6日 星期一

德文三 呂學楷

班級: 德文三
姓名: 呂學楷
學號: 04123054

【標題】遭王浩宇爆料涉毒 時力黨工:未審先判是台灣必須改進的
【時間】2018年04月16日 15:31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416/1151296.htm

【內文】

綠黨桃園市議員王浩宇15日爆料,時代力量台北市黨部的黨工於3月27日遭警方查獲持有大量二級毒品「毒郵票」;16日又指出該黨工10年前就曾任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擔任理事長的「台灣獨立音樂協會」理事,與林昶佐認識很久,也是屬於玩音樂的族群。對此,被指控的黨工林效先出面回應,自己很清白,王浩宇的爆料是不實指控,而未審先判是台灣仍待改進的地方,呼籲大家共同來促進改善。

王浩宇指出,時代力量黨工於在中正區租屋處遭警方查獲持有大量二級毒品「毒郵票」,而「毒郵票」是近年來夜店濫用嚴重的迷幻毒品,含有「麥角二乙胺」等成分,不但會造成迷幻行為、身體及精神暴力、幻覺及興奮無理及怪異行為、癲癇發作等等,使用過量還有死亡的風險。
對於王浩宇的指控,林昶佐表示,該名人員經檢驗並無毒品反應,且該案件發生之場所為其他團體之辦公室,與時代力量無關,該名人員日前已辦理停職配合調查。
然而,王浩宇又說,事實上,該名涉案黨工10年前就曾任林昶佐擔任理事長的「台灣獨立音樂協會」理事,與林昶佐認識很久,也是屬於玩音樂的族群;另外,該黨工這次被警方指控,從海外進口大量的二級毒品毒郵票、迷幻蘑菇,被懷疑不只是持有,還可能是運輸販賣,因為一般人不會持有那麼多毒品。
對於王浩宇頻頻爆料,林效先出面回應,他只覺得整件事的精心安排像在看連續劇「紙牌屋」一樣,自從當時事發的隔天就開始從各方好友傳來「王先生動作頻頻」,不僅與媒體聯繫,還意圖邀請其他政黨開記者會,才讓他不禁眉頭一皺,覺得事情好像沒那麼單純。
林效先說,王浩宇帶風向不實指控他購買、持有、販賣某物一事,令他深感困擾,「這不是蘋果創辦人賈伯斯自承他人生中最重要的三樣東西之一嗎?但我根本就沒有這些行為。」
林效先無奈表示,未審先判是台灣仍待改進的地方,希望大家共同來促進改善,他認為現在最重要是好好跟司法證明清白,而此時也還在釐清事情的由來,不方便隨意透漏細節。
此外,林效先也感嘆,本來好好在時代力量快樂的工作,現在也不在時代力量工作了,現在的自己正處在需要社會支持的困境中,「你大概不懂這種人際尷尬和漸漸失去社會連結的感覺。想對我的同事說,你們辛苦了。」


【相關憲法條文】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相關法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6 條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心得】
此次事件充分反映出了,即使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此言論也不應危及他人利益。但台灣人民或新聞
媒體常以帶風向的方式來混淆視聽人所接受到的資訊。雖說林效先還未被定罪,但此文中所提到的未
審先判並不完全是指司法制度,而是社會觀感。言論殺人的說法,並不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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