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6日 星期一

政一B 陳芊蓉

班級:政一B
姓名:陳芊蓉
學號:06114240
【標題】立委提案降低假釋門檻 黃國昌:完全不同意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140111-1.aspx
【時間】2018年04月14日
【內文】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4日電)立委提案,有期徒刑初犯的假釋要件,由原本的執行逾1/2修正為逾1/3。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今天說,他完全不會同意,建議提高貪污犯罪、金融犯罪的假釋門檻,至少達3/4以上。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岱樺等人考量台灣監獄嚴重超額收容,且為了以較具彈性的假釋門檻,激勵初犯的有期徒刑受刑人有改正教化的動機,讓「有悛悔實據者」有重新復歸社會的機會,提案就有期徒刑初犯的假釋要件,由原本的執行逾1/2修正為逾1/3。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今天在臉書發文表示,要將假釋門檻下降為1/3的提案,「我個人是完全不會同意」,假釋制度需要的是根本性的變革,不應該繼續交給法務部進行「黑箱的行政審查」,應交由法院進行司法審查。

黃國昌說,國家刑罰權的實現,從偵查起訴、一審判決、二審判決、三審判決,以及經常發生二、三審間數度來回的更審,經過漫長程序好不容易確定的刑度,竟然嗣後有一半是交由法務部矯正署決定是否執行,這個權力真的太大,「大到難以節制、弊端叢生、關說不斷、權貴橫行」。

黃國昌表示,如果不思考根本變革,真的要調整假釋門檻,建議提高貪污犯罪、金融犯罪的假釋門檻,至少達3/4以上,否則像前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前立委游淮銀等人,造成社會如此重大危害,好不容易定罪,最後竟然「進去外役監度個假,沒關多久就出來」,根本是對公平正義的最大嘲諷。(編輯:李信寬)1070414
【相關憲法條文】
第62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63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心得】

因為監獄超額收容的問題所以導致有立委想要降低假釋門檻,來解決這樣的問題。
但我們不禁回頭思考刑罰的目的-
刑罰的目的通常被認為有三種:
  1. 應報,即對侵害法益的行為加以處罰,以公正應報行為者的罪行
  2. 嚇阻,藉由處罰嚇阻犯罪人及社會大眾
  3. 教育,執行刑罰以教化犯罪人,使其社會化
若由第一項應報理論來思考的話,刑罰某種角度是給予被害者以及被害家屬一個彌補心理傷害的機會,讓加害者對自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為所受罰,但我想任何一個被害者或被害者家屬都不會樂見事件的加害者只因監獄超額收容的問題而提早假釋。

而由第二項嚇阻角度思考的話,刑罰藉由嚇阻犯罪人以及社會大眾,又分為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但若今天因為需要受刑罰的人太多,監獄無法負荷這樣的數量,所以政府決定放寬假釋門檻,讓更多的受刑人有回歸社會,改過自新的機會,某種程度來說,也可能是在變相犯罪,意即,如果今天有人犯了一個較輕的罪,得到較輕的刑罰,又因假釋機會的調整,又再再提升了他假釋的機率,是不是會導致受刑人價值觀更加扭曲,認為這樣的侵害法益行為沒有很嚴重,甚至可以一犯再犯。

最後第三項教育,刑罰期待受刑人能在監獄裡反省自己,是給予受刑人被教化的可能,但若假釋門檻降低,受刑人便很容易的申請到假釋,而此時反省和教化極可能在短時間內無法達成成效,使受刑人無法導正自身的錯誤價值觀,一樣沒有後悔並期望改正之心,導致再犯率
提升。

這些問題都容易因為假釋門檻的降低而浮現,我認為政府應好好思考是否應該藉由假釋門檻的降低,來解決監獄超收的問題,若降低假釋門檻為最好方法,那勢必也得考量輔助措施,還有其他機制的可能性,以防上述問題發生。而應交由法務部執行還是法院,也是一政府組織運作的問題,以客觀的角度來說,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應該防止一個部門權力過大,造成其他部門的聲音被消失,而全權執行的部門一意孤行,離民意或現實面越來越遠卻不自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