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5日 星期一

政一B 陳昱融(補5/27)

姓名:陳昱融
系級:政ㄧB 
學號:06114235
標題:與台斷交第三天 布吉納法索與中恢復邦交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204001
內文:
中國官媒昨日報導,與台灣斷交的布吉納法索昨正式與中國建交,中國外長王毅在北京與布吉納法索外長巴瑞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布基納法索(即布吉納法索)關於恢復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兩國即日起正式恢復大使級外交關係。
外交部長吳釗燮日前指出,布吉納法索與我斷交表面上看起來和中國沒有關係,「但大家都知道,中國就是唯一因素」,中、布兩國建交是遲早之事。布國就在與台灣斷交三天後,正式與中國建交。

相關憲法
141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評論:

或許大家在我國外交失敗後,第一個萌生的字眼就是中國,說實話,貌似是。或許有許多我們不清楚與不懂的內幕,這樣的國際關係導致我們的外交失敗。但是,我國的外交也做得不錯,為什麼有許多國家要與我們斷交呢?其實我們不得不承認,我們不夠好。我們給他們的幫助與互動不是不足,而是對岸給德會更多更好。若一個國家要生存,那是必較選擇強者了。聽到布吉納法索,我能知道我國和他們交集挺深的,是因為以前我們高中有雙語部,要進雙語部要有國外的國籍,我們學校的家長就會去買布吉納法索的國籍,他們的小孩就能進去了。我也是因為這樣才記得這個國家的。所以我聽到這國家跟我國分手,其實挺震驚的。

政一B 陳昱融(補6/11-18)

姓名:陳昱融
系級:政ㄧB 
學號:06114235
標題:黨產條例 北高行聲請釋憲 停止訴訟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09305
內文:行政院黨產會在二○一六年祭出行政處分,認定中投、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國民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六月十一日裁定,因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在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黨產會發言人施錦芳強調,一定會提出抗告,該裁定不會影響處分效力。
法院︰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
國民黨行管會主委邱大展則指出,就連承審法官都已經看不下去,證明「德不孤,必有鄰」
黨產會昨收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書,理由敘明,因認告黨產會所適用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條第五項前段、第十四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北高行指出,「現已提出形成確信違憲之具體理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據了解,黨產會處分書乃根據調查,認定中投、欣裕台公司為附隨組織,北高行卻針對不當黨產條例本身合憲性,認為黨產會的設立及職掌、政黨定義、附隨組織定義,得主動調查政黨之附隨組織,命移轉或追徵及認定附隨組織應經公開聽證程序等條文有違憲疑義。

黨產會提抗告︰不影響處分效力
黨產會質疑,北高行於本案審理期間,從未以任何形式表達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亦未詢問黨產會有關黨產條例適用疑慮,卻驟然以聲請釋憲為由,裁定本件停止審判,實質剝奪黨產會答辯機會,嚴重傷害黨產會程序利益。
黨產會強調,北高行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對黨產會職權行使並無影響,最終仍繫諸司法院大法官的審理結果。黨產會將繼續依黨產條例立法意旨,續行黨產調查、處分等業務。

相關憲法
171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173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心得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就如同報導裡所說的,這個案件會適用到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而其中有幾項有牴觸憲法的疑義,依此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國民黨不滿黨產會的行政處分因而提告,但黨產會也不會因此罷休。這就是兩者之間的拉扯,也因為如此才能重新審視黨產條例是否有違憲。

政一B 陳紫渝


姓名:陳紫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7


【標題】不當黨產條例釋憲案 司法院7/10開說明會
【時間】2018/06/22 發布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6220291-1.aspx
【內文】
監察院行使調查權,認為不當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案;司法院今天指出,將於710日下午在憲法法庭召開是否受理釋憲說明會,開放32席民眾旁聽。

監察院院會去年3月通過向大法官提出釋憲案。監委調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於民國105810日公布施行後,行政院除怠於移請覆議及聲請釋憲外,並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限制等。

司法院今天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監察院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案;司法院訂於710日下午230分起至5時止,在憲法法庭召開關於釋憲聲請部分應否受理的說明會。

司法院表示,這次說明會的爭點題綱,包括監察院釋憲聲請是根據監察院行使何種職權,又如何適用不當黨產條例規定;監察院聲請釋憲時應如何適用;本件聲請受理與否對憲法權力分立的運作有何意涵等;當天監察院、行政院代表及學者專家將到場說明。

司法院也說,這次的說明會開放民眾旁聽(32席),民眾欲領旁聽證,請服裝儀容整齊,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於當日下午130分起至215分止,至台北市博愛路127號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額滿為止,其他事宜依法庭旁聽規則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78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憲法第 90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憲法第 95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憲法第 96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憲法第 97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心得評論】
這次憲法法庭的召開被認為是法院大法官會議創下的首例,由監察院及行政院代表到法庭進行釋憲准否審查,再決定是否同意受理該件的聲請釋憲案。
這次的爭議則是不當黨產條例違憲的疑慮應由國民黨想要提出,根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符合國民黨可以聲請釋憲的情況有兩項立委1/3以上可以提出聲請 and  人民法人政黨因權利受損提告,在判決確定後可以提出,但國民黨於立院的席次未達標,且目前行政訴訟尚未確定判決,因次國民黨根據兩種途徑皆無法聲請釋憲。然而為什麼是由監察院提出,原因可能在於監察院委員是由前總統馬英九提名,且為中央機關,具聲請釋憲之資格。但是在監察院地職權中(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與不當黨產條例的調查並無直接職權關係,監察院說明聲請釋憲的理由是因為在不當黨產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監察院不斷受理人民的陳情案,對行政院行使調查權,發現其疏失,同時發現適用法律有疑義,動用糾正或彈劾權也無法解決問題,因此聲請釋憲。
另外此類的大法官會議的說明會,討論的內容在於是否受理釋憲聲請案,以往皆採不公開方式,此次為彰顯司法透明及公正性,大法官決定在憲法法庭召開時開放一般民眾入場旁聽,也可能有助於未來人民參與審判的實務經驗。


政一B 林虹汝(補4/16)


政一林虹汝
姓名:林虹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8
時間 4/15

【標題】不只用氯氣 美官員:敍用沙林毒氣殺平民
【出處】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international/realtime/20180415/1334713/
【內文】
美、英、法聯軍周六(14日)凌晨4時,向敍利亞發動空襲,報復阿塞德(Bashar al-Assad)在本月7日,向反抗軍掌控的多馬鎮(Douma)動用化武,奪走的70條平民性命。美國高級官員周六更指,美國政府相信,敘利亞政府除使用氯氣,還動用沙林(sarin)神經毒劑。

不願具名的美國高級官員表示,美國分析過照片及目擊者詞後,認為除氯氣外,有足夠的資料顯示.敘利亞政府軍使用沙林。「我們從媒體報導、非政治組織(NGO)及其他來源見到,受害者確實出現瞳孔縮小、痙攣和中樞神經系統受到干擾的徵狀。這些徵狀不是來自氯氣,而是來自神經毒劑。這些徵狀,加上報導提到這波化武造成數百人死傷,顯示為沙林。」

由於敘利亞政府及俄羅斯反對,在多瑪鎮遇襲後,國際監察組織「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rganisation for the Prohibition of Chemical WeaponsOPCW)的專家,仍未能前往現地,調查化武造成的後果。

阿塞德政權曾多次被控,使用沙林毒氣殘殺平民;美、英、法三國指,敍國政府軍去年也曾使用化武,但使用沙林毒氣的情況,越來越頻繁。

【相關憲法條文】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37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
人民的生命不該因為政治的鬥爭而不被犧牲,更不能因為任何目的而被剝奪。因此阿賽德政權的作法不但違法,甚至可以說是十分的狠毒。而現在指出阿賽德政權越來越憑繁的使用毒氣,我認為國際連聯盟應該採取行動去阻止更多的悲劇發生。

政一B林虹汝(補4/9)


班級:政一B
姓名:林虹汝
學號06114228
時間:4/7

【標題】鄭南榕自焚29周年 中市官員民代靜思1分鐘
【出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80407/1330053/
【內文】

47日是一年一度「言論自由日」、也是《自由時代》雜誌創辦人鄭南榕自焚29周年。台中市政府在台灣文學館舉辦追思活動,副市長張光瑤、導演李惠仁、立委何欣純、市議員邱素貞、何敏誠等人都到場,以靜思1分鐘的方式,一同緬懷靜鄭南榕。客家歌手黃瑋傑還獻唱歌曲,紀念為台灣民主自由犧牲寶貴生命的鄭南榕,也提醒民眾珍惜得來不易的民主自由。

張光瑤表示,鄭南榕一生追求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而言論自由正是民主最重要的基礎,因此市長林佳龍就任後,市府就公布《台中市政府言論自由日紀念活動實施要點》,今年已連續舉辦第4次的紀念活動。市府藉由這個活動希望提醒大家,雖然台灣擁有如空氣般稀鬆平常的言論自由,但這些自由是許多人付出生命所換取的。

紀念活動還邀請前後3次因為政治事件、出版黨外雜誌「潮流」、拍攝參與美麗島事件而遭逮捕入獄民主先進陳博文,表揚他將自己奉獻給台灣民主改革運動。此外,也邀請到李惠仁帶來他的紀錄片「并:控制」,該片以香港及台灣為拍攝主軸,記錄言論自由及人權受到的控制與傷害,呼籲大家反思民主意識。

【相關憲法條文】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心得】
現在我們所享受的言論自由都是許多前人辛辛苦苦所爭取而來的權力。然而如今的社會卻把言論自由看作是一種自由放任的言論工具而不斷地拿著言論自由的口號做出許多危害社會的行為,這樣的言論自由早已偏離當初所爭取的意義。只希望像這樣追思會的活動能讓人們好好思考言論自由真正所代表的意義。


社二B 潘建丞(補4/30)

標題:評卡管案 柯P:管若重選又選上 政府更難看

出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ife/realtime/20180429/1343708/

日期:2018.04.29

內文:
教育部前天開記者會駁回台大校長管中閔遴選案,台北市長柯文哲昨被問及此事,直言這是哪個白癡做的決定,柯今早受訪時持續被追問管案後續,媒體問柯現在包括台大、清大等學校前校長都相繼表態挺管,柯表示這案子拖太久,一開始速戰速決還可以解決,現在拖這麼久,而且大學自主在台灣變成新的政治文化與傳統,一下子要用行政去干預,反彈一定很大。

媒體問柯,會不會有新一波的社運,柯表示不曉得,這就是每天政治上的為難,政治上常是兩害相權取其輕,至於是否去聲援管,柯表示不會去,他只是覺得怪怪的。

藍營基層拱管中閔出來選台北市長,柯表示自己沒辦法控制外面的因素,就每天做好自己的事就好。

至於管中閔是否有機會再次參加遴選,柯直言如果再次參加遴選,然後再選上去,政府更難看,所以很多事是一旦做了,怎麼做都不對。

外界認為管中閔有話直說,和柯文哲很像,柯對此表示,自己跟管見過兩次,管本來個性就很直接。至於是否喜歡管,柯表示至少沒有不喜歡,但兩人沒有深交。

管案會不會引發另一場學運,柯表示應該不至於會有大規模學運。他直言管案要嘛就速戰速決,不然就找個理由下台階,現在這樣就很難收拾。外傳民進黨政府拔管中閔是為了替禮讓柯文哲選市長來鋪路,柯表示這就是陰謀論。

管案拖到現在是否持續引發效應,柯表示這就像棒球比賽的季後賽,一場一場累積,有時政府無法每件事都做對,但要避免累積錯誤,現在該怎麼處理,再給管參加遴選,如果再上,不就很難看,現在怎麼弄看不懂。

 憲法相關條文: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大學法第一條: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大學法第三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心得:管中閔校長遴選案爭議至今,我認為無疑是教育部職權認定與台大校方對於大學法之堅守所造成的衝突。首先,管中閔是由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所選出,其遴選委員皆由合法的途徑選出,但管中閔未主動說明自身為台哥大獨董,造成後來教育部認為違反利益迴避,自身又兼任為大學主管機關,應有權作出管中閔當選無效之行政處分。首先,我認為管中閔的確有適任上的疑義,但教育部應該給予台大遴選委員會內部的法規來解決,而非火速做出行政處分,此舉的確恐讓大學自治的精神破壞。而台大校方也應該在得知管中閔適任疑義後,就應該做出體制內的解決機制,而非讓雙方形成口水戰,而讓台大校長最終只能透過行政訴訟來做出最終裁決,這中間的行政延宕恐不是台大師生承受而已,而是全臺灣都看在眼中。


政一B 鍾念葳 (補5/28)

姓名:鍾念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7

[標題]破除二元性別!荷蘭公民可登記為「性別未定」
[時間] 2018-05-28

[內文]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荷蘭法院28日裁定,不認為自己屬於男性和女性的成年人,可以獲得新的出生證明,確定他們「性別未定」的個人身分。這是荷蘭首度准許公民將性別登記為「未定」,提供了男性和女性之外的更多性別選項。
據《荷蘭新聞》報導,位於魯爾蒙德市(Roermond)的林堡家事法庭(The Limburg family court)28日做出裁決,將發給一位荷蘭公民新的出生證明,且上方的性別欄可登記為「性別未定」(no determined sex)。
這名提出請求的原告出生於1961年,他出生時被父母登記為男性。後來這名原告不認同自己的男性身分,他在2001年將自己的性別更改為女性。但之後他又前往法院,要求撤銷他的女性身分,並以「性別未定」取代,他的請求在28日通過了。
2007年,有人提出了類似的申請,希望能獲得「性別中立」的出生證明,但是當時被荷蘭最高法院駁回。林堡家事法庭認為,「社會和法律的發展已經為『第三性』(third gender)的登記做足了準備。」像是荷蘭鐵路公司已開始將旅客稱為「乘客」,而非帶有性別色彩的「女士們和先生們」。此外,也增加了更多的性別中性廁所。
林堡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如果個人不認為自己是男性或女性,又不能重新登記為「性別未定」,那就和個人的私生活權利和自主權相互衝突。這份判決也為之後「第三性」的正式修法鋪了路。

[相關憲法條文]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心得]

用性別未定來取代一個人的性別,我覺得這是荷蘭在第三性的方面的一大邁進,對於一個人的性別是男是女我覺得我們都不能去干涉,只有自己才會瞭解,也有可能你覺得自己是男生長大後發現其實你自己是女生,所以用性別未定去取代一個人的性別,對他們而言也是種尊重,我們不能用異樣的眼光去看待他們,憲法第七條也說無論什麼條件都是人人平等的,沒有什麼不同,在臺灣面對這種想法,還是有很大的一段路要走,還有很多舊有的觀念需要去除,才能讓那些人真正的享有和看待一般人一樣的眼光,這也是我們所要邁進的。

政一B 杜孟瑀 (補6/11)

【標題】傅達仁如願執行完成安樂死 享壽85歲

時間:2018.06.07 | 22:42
出處:http://newtalk.tw/news/view/2018-06-07/127133

【內文】

前體育主播傅達仁罹患胰臟癌,台北時間今(7)日下午在家人陪伴下,於瑞士安樂死機構走完人生最後一段路,享壽85歲。他的妻子鄭貽於台灣時間晚上7時37分出面證實,傅達仁18時58分已沒有呼吸心跳離世。

育有一子一女的傅達仁,對生命相當豁達,去年確診胰臟癌末期,面對生命最後里程,決定尋求安樂死,也希望安樂死在台灣合法化,並表明願意當台灣合法安樂死的首例。

傅達仁去年底前往瑞士,經過幾道嚴格關卡認證後,成為安樂死機構「尊嚴」會員,獲得在瑞士安樂死的門票,但因兒子結婚等因素,兩度暫緩。直到5月底,傅達仁自認心願已了,帶著家人再度前往瑞士。期間有不少好友前往探望,並力勸傅達仁回心轉意,但他心意已決。

傅達仁每天在臉書發文陳述理念,並錄下了長達124秒的獨白影片,他強調,選擇客死異鄉,到瑞士蘇黎世安息,就是為了喚醒台灣的公平、法治人權,在合乎情理法的地方結束生命,替台灣同胞做示範。他也表示,有全家陪著我,無限的溫暖,最後時刻,是這麼美麗的一天。

傅達仁在台北時間今天下午4時貼出訊息,他的乾兒子、歌手李恕權及時趕到瑞士陪伴。照片中兩人相擁,令人動容,網友也紛紛留言,表達不捨。

傅達仁今天在家人陪伴下,執行安樂死,享壽85歲,結束精彩的一生。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

       安樂死是具爭議性的議題,在台灣並不合法,而許多國家也都尚未能全面合法化,而是透過設立不同的法令,某程度上允許安樂死的行為。例如在美國大多數的州皆屬違法,目前僅有6個州在有限程度上合法,奧勒岡州1994年經過公民投票通過了《尊嚴死亡法》,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個合法的醫生協助自殺法案。《尊嚴死亡法》的宗旨是給予末期病患選擇的權利,當病人不想成為家庭的負擔,或是無力在支付昂貴的醫藥費用時,申請醫生協助自殺便成為他們的「唯一選擇」。
  我支持安樂死。我認為人應該可以擁有決定自己生命去留的權利,尤其是在久病不好時。雖然在傳統華人世界思想,這個想法尚未普及,仍受到許多爭議,但透過傅先生的故事,已經讓眾人開始比以前更正視這個問題了。我也了解安樂死會產生製造藥物的人心理壓力,就如同實施死刑的法務人員一樣,這個部分的爭議仍是有待討論的。但在個人決定生命去留的權利部分,我希望台灣也能讓人們有這個選擇,就算目前只能廣泛討論也好。

社二B 潘建丞(補4/9)

標題:還沒收到WHA邀請函 外交部:請友邦提案力挺

出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80407/1329815/

日期:2018.04.07

內文: 
世界衛生大會(WHA)下月21日至26日在日內瓦舉行,外交部今天表示,我國至今仍未接獲邀請函,外交部已正式洽請友邦向世界衛生組織(WHO)提案,友邦已陸續致函WHO幹事長譚德塞(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並要求將「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世界衛生大會」(Inviting Taiwan to participate in the WHA as an observer)的提案,列入今年WHA議程。

外交部指出,我政府為維護國人健康權益及全人類健康福祉,決定透過友邦提案,目的是要WHO及其所有會員國正視台灣對全球衛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外交部感謝友邦大力協助以及國際社會各界給予台灣的支持,並籲請WHO守護醫衛專業,不應只為個別國家的政治目的服務,而應及早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今年WHA,讓台灣可以與WHO會員國共同合作,致力達成譚德塞推動「普世健康覆蓋」(Universal Health Coverage)目標。(陳培煌/台北報導)


憲法相關條文:
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外交關係一直是兩岸分治以來臺灣所面臨的難題,尤其是在面對中國處處打壓,面對在國際外交上,只能有一個中國,所以也常常受制於對岸對我國邦交國或國際事務上的施壓,我認為在外交上,的確是該極其地參加國際事務活動,才能讓臺灣不被國際社會邊緣化。同時,也的確該本著憲法當中的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但這些都是得建立在獨立且自主、平等且互惠的原則下,才不會致使我國矮化,在往後的外交路上更是艱辛。


政一B 杜孟瑀 (補6/04)

【標題】學生抗議濫漲學雜費 世新發聲明這樣說

時間: 2018.05.31 | 21:04
出處:http://newtalk.tw/news/view/2018-05-31/126352

【內文】

世新大學5月底向教育部申請107學年度開始調漲2.5%學雜費,學生不滿大學4年教育生活支出將超過100萬元,今(31)日發起「世新大學開學店 學生窮到吃泡麵」活動抗議,痛批校方研議過程與財務不透明,學生的意見被排除在決策之外。對此,世新大學發出嚴正聲明,強調遵循「資訊公開」及「研議公開」原則,討論過程中均有學生及各學院教師代表參與,諸多指控與事實不符。

107學年度大專院校調漲學雜費申請今天截止,教育部共收到16校擬調整學雜費申請,包括公立大學1校、私立大學5校、公立技專2校及私立技專8校,調漲幅度約在2.5%到3.75%之間。是否核准申請案,教育部將在6月底前公告審議結果。

針對調整學雜費引發學生抗爭,世新大學今晚發表聲明表示,近年來,教育部基於大學自主與課責精神,逐步減少私立學校獎補助經費,卻又要求各私立大學配合政策,比照公立大學調整教職員薪資,校方向來財務結構健全,但在高教環境日益艱難、辦學成本逐年提高的情況下,未來要創新校務發展、維持優質教學與學習環境,勢將面臨資源逐漸不足。

世新指出,依教育部107年4月3日來函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評估校務發展需求及近年財務收支狀況,並審視財務指標、助學指標及辦學綜合指標後,遵循「資訊公開」及「研議公開」原則,依教育部規定完成校內學雜費調整程序;包括兩次審議小組會議、學生公開說明會及決策會議。最終決議,申請調整107學年度學雜費,並以收費基準調整基本幅度上限2.5%,提報教育部審議。

世新強調,研議過程均有學生及各學院教師代表參與,共同審視支用計畫之適切性,決定學雜費調整幅度,另以學生意見陳述管道、公開說明會與學生誠懇溝通,說明調整之必要性,並對反應事項做適當回應。所有程序及相關資料均於「學雜費調整資訊公告專區」完整透明開放查詢,包括學雜費使用情況、調整理由、計算方法、支用計畫、研議過程之會議紀錄等。

世新表示,面對高教資源日益緊縮,未來仍將積極推動開源節流政策,並爭取政府與企業資源之挹注,但為維持優良教學及學習品質、改善教職員工待遇及強化助學措施,打造財務健全之卓越大學,實有調整學雜費之必要。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62 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心得】

        根據教育部表示,調漲學費應該要符合「財務指標」、「助學指標」及「辦學綜合指標」等規定。另外,校方是否有經校內資訊公開、審議公開等程序討論研議學校學雜費調整也是重點。我認為學校必須在財務資訊公開的專區或網站公布學雜費調整之具體規劃情形及校內審議會議的程序說明,以保障學生的權益。而且過程應該要真的有足夠的學生代表參與,並且須向全體學生公開說明,也要另外設立表達意見之管道。
  我們都了解高等教育不是義務教育,是得由政府、學校及受教者共同負擔教育成本的,因此不可能長期不調整學雜費。但前提應該是要有公開的資訊及溝通管道,並且在助學計畫的部分,應該也要符合規定,以確保弱勢學生的權益,如此才能讓學校正常營運,也不影響學生受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