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自由時報電子報 政治新聞
【記者】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
【時間】2018-06-03 22:54
【時間】2018-06-03 22:54
【內文】
新監委1月底上任後,積極推動彈劾記名,原訂5日談話會就可過關,不過,新監委透露,因舊監委上月提年改釋憲案,遭新監委全力阻擋,激起他們危機意識,遂提案杯葛彈劾記名,且已獲14名舊監委連署,新監委連署僅12人,「在12比14下,若直接表決,勝負已定」,彈劾記名恐需藉助立法院立法了。
新監委說,一直到上週看到談話會議程,才知舊監委陳慶財等人提案,原則上彈劾仍採無記名,但部分情況下可採記名,如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案件、被彈劾對象具政治敏感性、第一次審查會票數相同且具爭議性、對後續彈劾案件具影響性等,不過,均需先經審查會同意。
監院目前有29名監委,蔡政府提名的監委有11名,馬政府提名18名,除監院正副院長與監委林雅鋒未參與連署外,26名監委均已完成連署。不過,舊監委王美玉參與贊成彈劾記名的連署。
對於參與新監委連署是否尷尬?王美玉強調,「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核心價值,會忠於自己的選擇,不會撤簽」,但她也強調,彈劾記名不該涉及藍綠。林雅鋒則指出,她是法官出身,過去曾推動法院放置法官名牌,且不管是重大案件、甚至死刑案件,法官都是簽名記名,「怎會在乎彈劾不能記名呢?」雖然表態支持,但她仍不會參與連署。
新監委指出,他們推動彈劾記名,與舊委員溝通本來還算順暢,但氣氛卻有所改變,尤其上月10日在教育文化委員會上,監委仉桂美、劉德勳和包宗和提案年改釋憲案,但11名新監委在會中提出多項質疑,認為公教年改7月才上路,且立法院尚未通過軍人年改法案,在年改還未上路就說違法,逾越「事後權」的監察原則,新舊監委間一番唇槍舌戰,激化雙方對立。
他表示,年金改革這樣重大的案子,如監院釋憲案真的過了,他們也難向民眾交代,不過,「全力阻擋下,後遺症就出來了」,連原本曾對外表示支持彈劾記名的監委仉桂美,都加入對方的連署。
另名新監委表示,他們進入監院都期待能多做一點事,但在舊監委佔多數情況下,其實隨便一個案子,若對方有意杯葛,很多事都無法進行,也因此很多案子一直膠著在那裡,沒有進展,也顯示雙方價值觀有很大落差。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第78條(司法院之法律解釋權)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90條(監察院之地位及職權)※增修§4、增修§7~不適用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第91條(監委之選舉)※增修§7~停止適用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一、每省五人。
二、每直轄市二人。
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西藏八人。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第97條(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權之行使)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第98條(彈劾案之提出)※增修§7~不受限制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第106條(監察院組織法之制定)
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7條(監察院)
(1)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2)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3)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4)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5)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6)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心得評論】
針對是否要彈劾記名的部分,我認為需要記名,因為這是非常重要的決策,需要知道那些大法官表態支持或是反對。有提到重大刑案都是法官要記名,如果其他的案件都需要記名,我認為彈劾記名也沒有不好,以示負責,具有政治責任。至於新舊監察委員的問題,雖然是不同政府所提名的,但是我認為同樣都是為了國家而努力,為了國家未來的發展而努力,可以不必計較黨派之分。另外監察委員王美玉有提到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核心價值,會忠於自己的選擇。我們應該要相信監委們是站在最恰當的立場來決定每一件彈劾案件或是其他職權內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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