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7日 星期一

政一B 桂學彥

班級: 政一B
學號: 06114234
姓名: 桂學彥

標題:批陳師孟曾揚言查「辦綠不辦藍」的法官有違中立 慶啟人搶先遞狀申請迴避辦案
出處: http://www.msn.com/zh-tw/news/national/%E6%89%B9%E9%99%B3%E5%B8%AB%E5%AD%9F%E6%9B%BE%E6%8F%9A%E8%A8%80%E6%9F%A5%E3%80%8C%E8%BE%A6%E7%B6%A0%E4%B8%8D%E8%BE%A6%E8%97%8D%E3%80%8D%E7%9A%84%E6%B3%95%E5%AE%98%E6%9C%89%E9%81%95%E4%B8%AD%E7%AB%8B-%E6%85%B6%E5%95%9F%E4%BA%BA%E6%90%B6%E5%85%88%E9%81%9E%E7%8B%80%E7%94%B3%E8%AB%8B%E8%BF%B4%E9%81%BF%E8%BE%A6%E6%A1%88/ar-AAwCwq2
時間: 2018/05/03

內文:
監察委員陳師孟上任首案調查前檢察官編導的「諷扁行動劇」是否影響扁案審判,原預計1日約談台北地檢署前主任檢察官慶啟人。然而,慶啟人搶先向監察院長張博雅遞狀,指陳師孟曾宣稱將查「辦綠不辦藍的司法官」自失中立,因此申請陳師孟迴避辦案。
陳師孟上任監察委員後,曾表示作為監委還前總統陳水扁清白「責無旁貸」,首案即調查2009年參與「諷扁劇」的檢察官是否影響扁案判決。陳師孟甫上任時,曾受訪指出司法界可能利用迴避條款,讓他無法處理想查的案件,但陳強調「我會力爭」。
正如陳師孟所言,台北地檢署前主任檢察官慶啟人1日向監察院長張博雅遞狀申請迴避辦案。慶啟人稱,陳師孟以有色眼光辦案,自己的辯解不會為陳接受;慶也認為,陳師孟1月於立法院接受人事案提名審查時,曾揚言要查「辦綠不辦藍」的司法官,並曾批慶啟人、王清峰(前法務部長)「不知反省、狗屁」,擺明未審先判。
迴避申請書除交給張博雅,同時也寄給包括副院長孫大川在內等28名監委,希望監察院依既有迴避案件規定行事。慶啟人認為,陳師孟已將政治立場凌駕其專業,因此申請陳師孟迴避。
「諷扁劇」案件的起因是司法院、法務部在2009年1月慶祝司法節的表演節目,台北地檢署23位檢察官擔綱的舞台劇「俠客行」,其中有一個橋段是張安箴飾演的通緝犯拒絕入監服刑,高舉雙手也高喊:「法警打人,我要到台大驗傷,司法迫害」,當時被外界質疑是諷刺陳水扁。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監察院):
(1)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2)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3)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5)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6)憲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憲法第95條: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心得:
我認為陳師孟這位監察委員從上任以來,就一直執著於黨派而非他身為監委所該去處理的事務,在這樣的偏執下,他也間接或直接的影響了其他委員的工作效率從而導致不只監察院,也從而影響到了司法院等院的辦事,使得行政的效率變差,因此要求他在這些事物上面先行迴避是正確無疑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