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號:06114206
姓名:莊華瑀
標題:拒前瞻釋憲 法界:大法官恐不符過往見解
時間:2018年5月6日 上午 07:08
內文:大法官會議前天以立委未參與投票認定未行使職權,剔除聲請釋憲資格,有法界人士指出,審視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立法精神及過去大法官釋憲結果,此一見解與立法精神與過往大法官見解是否相符恐有爭議。
法界人士指出,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是由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修法而來,當年第五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釋憲。依立法院法制、司法委員會於八十二年一月七日函送立法院院會審查報告的立法說明,增訂該款的立法理由,是「為保障少數黨立法委員之釋憲聲請權」。
相關資料顯示,此修法由當時立法委員陳水扁提出,並引述德國、奧地利憲法一再強調應保障少數黨國會議員的抽象法規違憲審查釋憲聲請權,使少數黨能間接地制衡多數黨,以建立正常且合理的憲政秩序。
法界人士並指出,過去還有人主張以黨團作為聲請釋憲的資格,以保障少數黨的釋憲聲請權,如果大法官在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的程序審查時,還要逐一審查每位立委是否出席投票、表決時是贊成、反對還是棄權,包括棄權退席、因交通等變故未趕上投票等狀況,若都不算行使職權,將更限縮立委聲請釋憲權。
大法官釋字六○三號解釋曾指出,三分之一以上立委行使其法律制定權限時,如認經多數立法委員審查通過 、總統公布生效之法律有違憲疑義;或三分之一以上立委行使其法律修正權限時,認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者,都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立委得聲請釋憲規定。
此外,大法官釋字三四二號解釋理由指出,立法院於審議法律案過程中,曾否踐行其議事規範所定程序乃其內部事項,除牴觸憲法者外,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範圍,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
該號解釋並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八九○年裁判認為:法案經國會兩院議長署名送請總統批准並交付國務卿者,即應認定法案已經國會通過,無須審酌國會兩院議事錄及有關文件。
相關條文:憲法第78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 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心得:處理司法相關事情對於國家而言至關重要,司法的獨立性與人民對法律的信賴,都關乎民主是否能持續下去。司法從威權時代,就受當政的政黨的控制,以至於至今司法仍有受到質疑的地方,因此近來多有司法改革的口號。司法要有其獨立性,不應該受政治控制,特別是大法官處理的都關於國家重要人權與國家公權力,更應該審慎衡量。我認為此立委申請釋憲的事件,法律上都有明確規定應行程序,如有符合程序,就應該讓它通過,反之亦然。這次關於立委失去資格,希望能有更多資訊以及意見來解釋。希望司法不會是政治的打手,也不應該有人意見被駁回時就被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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