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0日 星期日

政ㄧB 陳昱融

姓名:陳昱融
學號:06114235
班級: 政一B
標題:馬英九被控洩密有罪 二審依通保法判4個月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142463
內文: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發現前總統馬英九有違法之虞,北檢調查後認定馬為了撤銷王金平黨籍、拔掉他立法院長資格,依涉刑法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罪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和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但台北地院認為馬是在行使「權限爭議處理權」判無罪,今天高院宣判,依通保法判4個月,得易科罰金。

高院今判決指出,總統是廣義的公務員,一樣有守密義務,他雖稱黃世銘向他報告的是「行政不法」而非刑事案件,但他自己在電台受訪與江宜樺羅智強的說詞,卻又說「不干涉、不指導」,顯然知道這事件是刑事案件。

而對北院使用的「院際調解權」,高院也認為本案看不出跟中華民國五院的那些院有關,況且若柯建銘、陳守煌、曾勇夫等人不法,可以彈劾、送評鑑等方式處理,都可究責,並無五院間的爭議;另外,立法委員行為法屬國會自治事項。高院認為本案無行使院際調解權,自然不用去討論是否阻卻違法。

高院強調,憲法22、23條規範人民自由權利,馬英九依法應守密。馬涉犯洩密、通保法、個資法,從一重之通保法判刑。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控告黃世銘違反通保法,案件上訴高等法院時,法官認為馬英九也可能違法。北檢調查後,認為馬英九2013年8月31日因黃世銘告知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得知王金平等人涉入,明知行使總統職權應符合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但為撤銷王的黨籍和喪失立法院長職位而不法。

北檢認為,馬英九明知總統、行政院長無從對指揮監督檢察官,檢察總長也沒有向行政院長報告偵查中的刑案義務,卻在9月4日打電話給黃世銘,要他向江宜樺報告,江因而得知偵查秘密、通訊資料與柯建銘個資。
台北地院由法官唐玥獨任審理,她認為馬英九的行為構成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使用通訊監察所得秘密和利用個人資料,不過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為專屬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條文簡潔且沒特別規定解決方式,得阻卻違法。
北院將檢察官代表國家從事的偵查、訴追、執行等職責視為司法任務,認為檢察官具司法屬性,當檢察官行使職權時,行政權或立法權不當介入、干預,等於侵害司法獨立,權力分立與制衡就將破壞,認可馬英九有權限爭議處理權。
8月31日,馬英九將國防以外秘密、通訊監察秘密、柯建銘個資洩漏給江宜樺、羅智強知悉,北院依刑法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規定而不罰。而9月4日馬教唆洩密、通監秘密、個資部分,因舉證不足,無法罪責。
案件上訴高院時,馬與柯仍激辯不休。柯建銘律師陳鵬光認為,2013年8月31日當時並無機關對立,何來須總統院際調解之事?況且馬根本沒做任何院際解決。馬英九則稱,立委請託關說司法個案一事確屬國家重大事務,身為國家元首負有捍衛憲法尊嚴與國家安定的責任,中央的閣員如有風紀問題,總統出面了解,會同行政院長處理以解決政治風暴維持政局安定,維護國家利益,這是合於憲法體制的。
審判長江振義認為爭點在8月31日馬英九向江、羅轉述的內容為何?9月4日打給黃世銘的電話內容為何?也請雙方提出包括總統有無保密義務等5項法律意見。

相關憲法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44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心得評論

前總統馬英九被檢方指控於20138月在位時,將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洩漏給他的偵查機密,洩漏給行政院長江宜樺等人,一審認為《憲法》賦予總統「權限爭議處理權」,判馬無罪,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今逆轉改判馬觸犯洩密等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這是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又為何高等法院如此判決呢?前總統馬英九稱,立委請託關說司法個案一事確屬國家重大事務,身為國家元首負有捍衛憲法尊嚴與國家安定的責任,中央的閣員如有風紀問題,總統出面了解,會同行政院長處理以解決政治風暴維持政局安定,維護國家利益,這是合於憲法體制的。柯建銘律師陳鵬光認為,2013831日當時並無機關對立,何來須總統院際調解之事?但是有爭執的正是屬於兩個不同院的立場在爭論,總統出面了解,也是憲法賦予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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