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0日 星期日

政一B 劉宗諺

姓名:劉宗諺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6


【標題】

立院三讀 身心障礙者身故能領保險金


【出處】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5180290-1.aspx
發稿時間:2018/05/18 18:13
最新更新:2018/05/18 18:13



【內文】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8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未受監護宣告的身心障礙者訂定壽險契約後,未來身故也能領有保險金,修法彰顯法規不以歧視身心障礙者為原則。

三讀通過的「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內容包含投保壽險的身心障礙者,現行如果身故,只能領有喪葬費用,其餘死亡給付的部分則無效,修法後限縮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也就是未受監護宣告的身心障礙者身故也能領有保險金。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也刪除「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及「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等文字,並以民法有關監護宣告的規定取代之;另以「失能」取代「殘廢」用語,失能的內容依各保險契約約定。

此外,這次「保險法」修法,還放寬了保險業辦理社會福利事業且符合規定者,可擔任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監的1/3。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王榮璋在院會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後發言指出,長年以來,「保險法」以道德風險為考量限制特定身心障礙者投保壽險,之所以對身心障礙者有差別性規定,是因為早年立法時認為身心障礙者多半不是家庭經濟主要支柱,認為限制死亡給付金額不會影響家庭經濟安全。

王榮璋指出,現今台灣經濟環境與就業環境已有相當進步,身心障礙者接受高等教育並擁有穩定工作的比例越來越高,即使從事庇護性就業的身心障礙者也有可能在生活上自給自足,甚至照顧家人。「保險法」對於道德風險的考量反而限制了有經濟能力身心障礙者,無法藉由商業保險的管道讓自己與家人多一分保障。

此外,王榮璋也提及,我國在2014年通過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權利公約施行法,將公約國內法化,行政院在2016年公布對於現行法令檢視結果,其中「保險法」部分條文被行政院核定為實質歧視條款,所以歧視的名詞也必須修正。(編輯:林沂鋒)1070518
【憲法條文】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72  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心得評論:
從平等權的定義來看,其中除了文字上所說的,其所包含的還有身心障礙者、同性戀者......等。因此對於身心障礙者而言,其未受到監護宣告,並有自主能力的對象所給予訂定的壽險契約,也是落實平等權的應用。
對於身心障礙者來說,由於現今台灣的經濟環境以及就業環境的進步,身心障礙者受到的高等教育以及就業的比例也逐漸升高,因此我們本來就不能排除將未受監護宣告有自己自竹能力的身心障礙者納入其中。
或許在舊有的觀念來看,我們會認為對於身心障礙者對於家中的經濟較微弱,並不是家中的經濟支柱,所以產生限制身心障礙者死亡的金額給付。但於此同時,我們也同時限制了那些有經濟能力的身心障礙者,無法給予他們保險的管道來給自己與家人多一份保障。因此我認為有修法的必要,且文中還提到,在修法的同時,也消除了一些歧視的名詞,透過三讀會做文字上的修正。
對於三讀會在這裡做簡單的介紹,第一讀會僅做朗讀標題的動作,再來透過第二讀會做決議,但若其中出現政黨意見不同時,可以透過黨團協上來調整至最佳的方案,最後的第三讀會僅作文字上的確認,檢查是否有無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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