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7日 星期一

政一B 郭南宏

姓名:郭南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4

【標題】法總統向性歧視宣戰 誓加強教育下一代
發稿時間:2017/11/26 10:14
最新更新:2017/11/26 10:14

【內文】(中央社巴黎25日綜合外電報導)為了向對女性「恐怖且可恥」的暴力宣戰,法國總統馬克宏(Emmanuel Macron)今天公布多項新政,要教育大眾與學童認知性別歧視與暴力,改善受害者報案系統。
法新社報導,馬克宏保證,在他執政期間,推動性別平等將是重大政策,「我們整個社會都對性別歧視倒盡胃口」。
馬克宏說這些話的同時,從巴西到科索沃,世界各國也紛紛舉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暴力國際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集會。今年這項議題格外受到重視,源頭是好萊塢金牌製片溫斯坦(Harvey Weinstein)爆發的性醜聞事件。
路透社報導,馬克宏在巴黎舉行的消除對婦女暴力國際日演講中說:「讓我們為男性與女性平等訂出法令。」
在致詞過程,馬克宏還對2016年受他們的伴侶或前伴侶殺害的123名女性默哀。
馬克宏推出的新政包含在中學推出色情相關教育,並簡化遭強暴與性侵受害者向警方報案的系統。
這些新政提案可望被包裹進2018年的立法草案中,這項草案內容還包含將街頭性騷擾視為犯罪,將強姦未成年人法定追溯時效從20年延長到30年等。
馬克宏還說,他個人傾向將性自主年紀設定在15歲,目前法國對性自主的年紀並無規定。(譯者:中央社許湘欣)1061126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一百五十六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十條: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
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
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
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
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第一條: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三條: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
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
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第五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
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
連繫辦理。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
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之實現。
第六條: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
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
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第七條: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心得】
儘管已經到了2017年了,普遍社會仍然無法再性別平等上做的得更加著實;根據聯合國所發佈的消除對女性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要求簽署國針對國內法條做相關修改符合性別平等外,更要每四年提出一份相關的檢討報告衡量實施成效;即使政府在施政方面已經將法條修改的完善了,但歧視是個人行為,還需仰賴公民的自我要求,法律再嚴謹的國家若是人民無法發自內心的去遵守或是自我要求,成效仍然有限。

另外我也支持法國總統馬克宏把個人性自主年齡改為15歲,根據台灣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我認爲青少年需要在青春期這個年齡有對於自我跟健康教育有相當的決定權跟認知;並非像部分團體認為青少年對於多元性向、性別及生理健康不該更廣泛的了解,會造成青少年價值觀偏差。所謂的尊重、友善、包容不就是透過教育去理解才懂得以同理心去體諒別人嗎?要是侷限個人的認知範圍,那何來的廣泛接受呢?最終只會造成更多元的歧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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