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黃子維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9
【標題】最大白色恐怖「鹿窟事件」 監察院糾正國防部侵害人權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021/1035889.htm
【時間】2017年10月21日 12:14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憲法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內文】
監察院日前針對台灣最大白色恐怖案「鹿窟事件」公佈600多頁的調查報告,認為軍方審判不僅草率、違反法律,更嚴重侵害人權,對國防部提出糾正,被視為落實轉型正義的第一案。
「鹿窟事件」源於1952年,國防部保密局因自「臺北市委會」電器工人支部案所補書記溫萬今的日記內,發現其曾在共產黨武裝基地受訓,懷疑該基地位在石碇一帶,派軍隊前往搜捕共產黨地下工作人員。
搜查期間,軍方共逮補及審訊896人,判刑及感訓112人,更施以刑求,前後36人死亡,堪稱史上最大的白色恐怖案。「鹿窟事件」最終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判賠5億4千萬元。
監委高鳳仙和楊美鈴經調查1年半後,20日提出調查報告,指國防部當時派軍隊3800多人至1萬多人前往鹿窟山區展開圍捕,過程中刑求村民,以木棍、竹棍、藤條、扁擔或槍托毆打、用鋼筆夾手、用針刺指甲、用夾子拔指甲、灌水或倒吊,有人被打到吐血或昏倒,有人因骨頭錯位而終生殘廢,有人被打到骨頭破碎而發瘋,其中更有人於釋放後輕生。根據村民控訴,期間還有恣意搜刮財產的情形。
監委指出,軍法官在審判時,未詳查被告是否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減刑事由、有無遭受刑求或受調查人員誤導、因不識字而不知筆錄記載內容等,多僅憑被告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陳述而為有罪判決,於法不合,侵害被告人權,也造成國家補償及冤獄賠償合計3億9400多萬元。
堅委表示,此份調查報告除了對於不當審判及感訓提出糾正,有關軍隊搜捕期間強占民宅、恣意食用村民家禽、村民無故被捉去光明寺毒打,訊問後飭回、死刑未通知家屬、綠島服刑卻被延誤釋放等問題,也提出調查意見,希望能對國家具有正向積極面對歷史意義。
心得評論:
「鹿窟事件」源於1952年,政府派軍隊前往搜捕共產黨地下工作人員,前後36人死亡,堪稱史上最大的白色恐怖案。在現今的台灣已經不可能發生類似的事件了,如今政黨林立,也有許多素人參政的例子,每個人都可以任意發表自己的政治立場以及角逐選舉,台灣已經不再是以黨領政或者是一黨獨大的國家了,幾十年來台灣民主的進步全世界有目共睹。
監察院日前針對「鹿窟事件」公佈600多頁的調查報告,對國防部提出糾正,可以說是政府面對過去的錯誤,並且盡可能地彌補受害者,造成的傷害雖然無法復原,但是可以謹記歷史教訓,不要再重蹈覆轍,相信台灣能成為民主自由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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