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前瞻計畫釋憲案 大法官不受理
【出處】 自由時報電子報 政治版
【記者】記者吳政峰、鄭鴻達/台北報導
【時間】2018-05-05
【時間】2018-05-05
【內文】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一期特別預算高達一○七一億元,三十八名在野黨立委質疑預算合法性,去年九月向司法院聲請釋憲,主張「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違憲,要求暫時處分;大法官會議昨議決不受理,指提案人數未達聲請釋憲門檻,提案內容未具體敘明適用憲法或法律牴觸憲法疑義,且提案者在表決時並非全部投下反對票,聲請釋憲要件不足。
聲請釋憲要件不足
大法官會議議決書指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事件法」規定,釋憲案最少應有三十八名「就其行使職權」立委提出,本案雖然剛好達到門檻,但調閱立院的前瞻計畫出席與表決相關紀錄,發現其中一名連署立委未於二、三讀時參與表決,也沒有出席前瞻條例會議討論,不符「行使職權」定義,應予扣除,因此本案提案人數未達釋憲要件。據傳,該名立委為高金素梅。
議決書又指,提案僅泛指預算審查違反法律,或抽象主張提案權及議決預算權限遭剝奪,但未具體敘明適用憲法或法律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要件也不符。
值得一提的是,大法官認為憲法保障少數者權益,少數者也應為己爭權益,但提案的三十八名立委在表決前瞻計畫預算時,也非全投反對票,跑票嚴重,形同未積極捍衛釋憲主張。綜上,大法官認為聲請釋憲要件不足,前瞻計畫釋憲案與前瞻條例暫時處分案,均不受理。
對於大法官會議決定不受理此釋憲案,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曾銘宗昨批大法官自我矮化、斯文掃地,再多司法改革也喚不起民眾對司法的一點信心,他們表達嚴正抗議。
民進黨團幹事長何欣純表示,黨團一直強調按照議事程序審查前瞻條例及預算,反而國民黨等在野黨的杯葛沒按照程序,才被大法官會議駁回。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第78條(司法院之法律解釋權)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相關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條文】
第2條(合議審理制)
第4條(解釋憲法之事項)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5條(得申請解釋憲法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第10條(聲請解釋案件之審查)
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
前項解釋案件於推定大法官審查時,得限定提會時間。
【心得評論】
我覺得這篇新聞剛好可以和我們目前所上到的司法院來做一個對照,其中提到的大法官釋憲更是司法院大法官最主要的工作之一。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高達1071億元。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二條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於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這兩條法律中都很明顯的提到了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另外本篇新聞所提到的立法委員提案人數的部分,是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一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憲法發生疑義或是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可以釋憲,我國的立法委員總額為113席中的三分之一應該是37.666,無條件進位就是38席。所以這則新聞中提到立法委員的人數至少要達38席,但是根據他們的規定要參與連署的立委要於二三讀時參與表決,同時要出席前瞻條例會議討論。未行使職權的立委應該要被扣除,這也是新聞在討論的提案人數未達釋憲的要件,因為傳說時代力量的高金素梅委員參與了連署,但是他並沒有履行他的行使職權,因此大法官認為聲請釋憲的要件不足,將前瞻計畫釋憲案與前瞻條例暫時處分案都不受理釋憲。對此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曾銘宗表示,再多的司法改革也換不起民眾對司法的一點信心,他們表達嚴正抗議。同時民進黨團幹事長何欣純表示黨團一直強調按照射式程序審查前瞻條例及預算,反而國民黨在野黨的杯葛沒按照程序才被大法官會議駁回。
我認為司法院大法官他們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事件法的規定,依照法律來行使他們的權利,既然法律中有規定必須達到38名行使職權的立法委員,即使只有一席之差也無法通融,身為大法官如此的遵守法律我認為非常的恰當。反而是身為國民黨首席副書記長曾銘宗的表示,雖然表達了嚴正抗議但是事實上就是無法達成法定人數,所以我覺得可能有點無理取鬧。如果真的希望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來聲請釋憲,我覺得立法委員們應該要先達到法定人數,再來進行後續的程序。或許未來他們可以找到超過38名或是超過三分之一的立法委員同時來進行連署,人數可以越多越好,避免再次發生類似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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