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利用職務之便圖利家族企業 越南官員遭處分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809/3124925
時間:2018年05月05日
〔內文〕政府昨天再次打出反貪腐重拳,免除了同奈省省委副書記潘氏美清所有職務,因為這名女官員任職期間,經查有利用職務之便,圖利家族企業等違紀行為。
越共中央檢查委員會日前向越共書記處提交有關潘氏美清(Phan Thi My Thanh)違紀行為的報告,書記處昨天召開會議,經審議後做出這項決定。
越共書記處聲明指出,潘氏美清擔任同奈省(DongNai)人委會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批准家族企業獲得當地多項基礎設施施工許可,為家族企業謀求利益;另有執行任務缺失與持外交護照出國解決個人事務等違紀行為,引起社會輿論的不滿,損害政府機構的信譽。
越共書記處指出,潘氏美清的違紀行為十分嚴重,決定免除她的所有黨內職務。此外,由於潘氏美清還兼任同奈省國會代表團團長一職,越共書記處要求國會黨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免去她的國會代表資格。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95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第97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
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第98條: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第99條: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112條: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
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113條:省自治法應包含左列各款:
一 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
二 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省長由省民選舉之。
三 省與縣之關係。
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9條: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心得評論:越南共產黨是目前越南的執政黨境內唯一合法政黨。越南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是越南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產生的越共核心權力機構﹔越南共產黨中央書記處則是越南共產黨的中央執行機構。越共組織機構包括中央、省委、縣委和基層組織四級。潘氏美清(Phan Thi My Thanh)為同奈黨委副書記,同奈國民議會代表團團長,國會外交委員會會員。正因為越南是獨裁政體,有許多迥異於台灣民主體制之處,例如:政府組成與運作、監督政府官員管道……等等。台灣在地方制度中的省有民主與法治的元素存在,而在越南則是以黨為中心。其實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就有不少越南的專家學者不斷主張學習西方,實現三權分立,反對社會主義道路,建立所謂的民主制度。越共雖竭盡所能地壓制這些聲音,但西方勢力的滲入也讓越共難以對付。至於越共的政策以及類似於文中的貪腐問題導致越南陷入完全危機,也讓許多人更想由社會主義轉向民主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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