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4日 星期一

政一B 龔育婷



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 立委選區變更案14日公聽會 5月底前送立院

[時間] 2018-05-12

[出處]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5120104-1.aspx

[內容]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2日電)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年21日已做出立法委員選區變更建議案,14日將開公聽會,邀政黨、各立法院黨團和學者專家表示意見,並於5月底前將選舉區變更案送交立法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中選會應重新檢討直轄市、縣市選出的立法委員名額分配及選舉區,並以第9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22個月的月底(即1061130日)戶籍統計人口數為準,計算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出名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

中選會2月委員會議決議,建議採第7屆立委計算方式(一席保障加漢彌爾頓法),等於台南市及新竹縣各增加一席,高雄市及屏東縣各減少一席,其餘不變。

目前新竹縣是一席立委,台南市5席,高雄市9席,屏東縣3席。

中選會函請各地方選委會,有變更選區的縣市需重劃選區,再函報中選會;先前高雄市、屏東縣選委會都決議要維持原來席次,中選會發言人陳朝建說,高雄和屏東有自己的立場,中選會依法還是要按規定啟動作業。

中選會訂14日上午舉行公聽會,討論議題為第10屆立委選舉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新竹縣及屏東縣選舉區變更草案;陳朝建說,台中市席次不變,主要是有部分的里要變更選區。

中選會預計29日委員會議確認選舉區變更案,並在5月底前將席次分配與選區變更檢討建議方案送立法院。(編輯:李明宗)1070512

[相關條文]
憲法
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37條:    
第三十五條之立法委員選舉區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直轄市議員、縣(市
)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直轄市、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
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第一項立法委員選舉區之變更,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二年二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於一年八個月前,將選舉區變更案送經立法院同意後發布。立法院對於前項選舉區變更案,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行使同意或否決。如經否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就否決之直轄市、縣(市),參照立法院各黨團意見,修正選舉區變更案,並於否決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提出。立法院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一年一個月前,對選舉區變更案完成同意,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同意部分,由行政、立法兩院院長協商解決之。

[心得]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區域立委之席次變動本就應與時俱進,如有人口變更或變更選區都應作出相對應之修正,而根據憲法條文,中選會也將變更案送至立法院審理以落實法治,然而雖說區域立委席次隨縣市升格或是人口增加等理由變更是符合法律之規定,也無任何問題和疑義,但我認為比起區域立委之席次分配,整體立委之席次多寡更來的重要,現行立委席次為113席,而隨著社會變遷和人口發展,這立委數量是否已經不足以代表全體人民?人民之聲音是否無法完整的被表達?就區域立委來說仍有相同之狀況,各縣市人數對應該區立委數之比例並無呈現均等之狀況,也因此產生了代表性不均的情形,但同為一國家之人民,意見之份量也應均等,因此我認為除關注那些因縣市合併或升格而產生的選區重劃和該區域立委增減外,也應盡速改善整體立委席次之數量和關注每一選區人民數和立委數之比例是否合理以及是否足以代表該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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