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民報電子新聞政治版
【記者】鍾孟軒/台北報導
【時間】2018-03-14 10:58
【時間】2018-03-14 10:58
【內文】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國家安全相關法律進行討論。民進黨立委王定宇今(14)日提出修正《刑法》第10條,新增「敵人」之定義,換句話說,未來涉共諜案之人都可依內亂外患罪重判。王定宇表示,由於《憲法》將中國視為我國「大陸地區」,現實中的共諜案無法受到內亂外患罪條文規範,否則就會不斷出現出賣國家比賣凶宅刑責還低的荒謬現象。
上個會期在委員會中通過增列《刑法》第115-1條補充「敵人」定義,但法務部表示,在法條書寫慣例,定義不用以增列的方式,可以直接寫在《刑法》第10條中,因此今天再次提出修正案。王定宇表示,有在野黨的立委認為,內亂外患罪的修正,叫做台獨修法或是國家定位修法,但事實上剛好相反。
王定宇舉例,前現役軍人陸軍司令部通資處少將處長羅賢哲涉嫌將台灣國軍機密情報交付給中國間諜,依照《陸海空軍刑法》遭判處有期徒刑終身監禁,但退役軍人馬防部副司令從澳洲回台灣發展共諜組織,依《國安法》只被判二年十月。他指出,有很多退役軍人、一般公務員或是民眾擔任共諜時,判處的刑期甚至還比販賣凶宅低。
王定宇進一步解釋,長久以來因為國家認同或意識形態等問題,導致出賣國家的共諜無法適用內亂外患罪,而在《陸海空軍刑法》第10條中對「敵人」有明確定義「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並非現行的「外國」,因此增加定義「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政治實體或團體。對中華民國軍事威脅者亦同」在《刑法》第10條內。
王定宇說,因為《憲法》增修條文中,把中國視為我國「大陸地區」,在現實上對台灣安全造成極大的危害的共諜案沒辦法受到內亂外患罪的「外國」、「他國」或「敵國」適用,無法發揮保護國家安全功能而淪為具文,新增的「敵人」定義既避免國家定位爭議,也能有效鞏固國家安全。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第4條(國土)※增修§1~不適用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38條(總統締約宣戰媾和權)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138條(軍隊國家化~軍人超然)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1條(兩岸關係)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相關刑法條文】
第109條(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他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陸海空軍刑法條文】
第10條(敵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敵人,謂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
第22條(刺探軍事機密罪)
【相關國家安全法條文】
第2條之1(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蒐集傳遞公務秘密)【相關罰則】§5-1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第5條之1(違反公務秘密之處罰)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心得評論】
對於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言,觸犯內亂外患等等叛國罪刑理應受到重判,尤其是公務員。相對於一般民眾,公務人員因為職權所以有機會得到更多外人無法得知的資訊,如果洩密通常也會觸及到一些重要的資訊,所以受到重刑我認為非常恰當。俗果是ㄧ般民眾,反而要視所洩露的情報等級來判刑。其中國安相關的資訊最為重要,因此軍人如果洩密,就有必要接受相當重的刑罰。
對於敵人的定義,我認為可以去除國家認同或意識形態等問題,用最客觀的角度陳述我們跟大陸地區的關係。既然兩岸分治,都有完善的主權獨立政治行為,那麼將兩地分開論述我認為是恰當的,因此將對岸當成敵人來看待我個人也可以接受(當純就這件事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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