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劉闓毅
班級:政三B
學號:04114286
【標題】318佔領立院案二審宣判 維持無罪判決
【內文】
鍾孟軒/台北報導
2018-03-13 10:36
2014年3月18日學生與公民團體為了反對服貿協議,發起佔領立法院行動,帶領318運動的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蔡丁貴等22人事後被台北地檢署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等罪嫌起訴,台灣高等法院今(13)日針對318運動佔領立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318佔領立法院行動四週年,由於人數眾多,法官分批審理,最終於去年12月26日審理結束,於今日上午10時宣判。本案一審法院援引「公民不服從」理論,判決22名被告無罪。台北地檢署不服判決,以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侮辱公署與首謀集遊不解散等罪名提起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
法官宣判時表示,服貿協議當時在朝野協商時,要求逐條表決,但時任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卻因為無法上台主持會議,就逕行宣布審查通過,在議事程序上有重大瑕疵,立法委員本應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人民因為議事瑕疵進行集體陳抗,屬於主權回歸民眾的行為。
法官強調,雖然在陳抗過程中有類似妨害公務的情境,可是為了表達意見,難免會有肢體接觸或口角衝突,但人民並沒有主動攻擊或造成流血衝突,這是民主的體現,可惜立法委員沒有恪遵職守,應接受人民陳情抗議。
【相關憲法條文】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心得評析】
318已經四週年了,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無罪。
同樣身為活動參與者,其實對法院判決有罪或無罪與否反而不是特別的在意。排除法律層面的探討,單就結果論來說的話其實有罪與否各有利弊。今天無罪的情況是法官認定此為公民不服從意志展現,並視為必要之手段,固然是透過司法對該次運動精神的肯定。但可惜的是未必所有人民都能夠理解這背後所代表的含意,更可能被簡化為「他們可以佔領立法院,我們也可以!」的以訛傳訛。
相對來說,若今天被宣判為有罪,我相信去承擔刑罰也是可以被接受,畢竟公民不服從的精神本來就勇於承擔活動後果。在某個層面上也能堵住悠悠之口,另一方面也更能激起活動支持者的同情、憐憫、憤慨等,都能在進化成組織的能量,並不完全是壞事。
撇除這些世俗的考量,身為參與者、更是政治系的學生,每年2到4月這個時候,總是特別感傷,有二二八、318、407等等,不禁開始反思我們的國家是不是真的有變得更好,怎麼樣可以再更好。從20歲參與過太陽花開起對台灣國內政治圈的眼睛後,到今天轉瞬間也24了,我是否有繼續保持當時的痛和熱情,繼續往讓台灣更好的路上走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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