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杜絕不人道處罰!「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通過
時間:2018.03.08 | 17:53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3-08/116679
【內文】
內政部今(8)日在部務會報中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近日將送請行政院審查,期能早日送交立法院完成立法,以杜絕酷刑及其他不人道之待遇或處罰在我國發生。
內政部表示,為宣示我國捍衛人權的決心,政府積極將聯合國「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國內法化,其中,「禁止酷刑公約」為聯合國九大人權公約之ㄧ,主要是保障人民免於遭受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為宗旨,要求各國必須在管轄領域內,採取各種有效的方法,避免酷刑的存在與發生,即使處於戰爭或危及國家安全的緊急情況下,也不得延宕、擱置或減損此義務的履行;另外,任擇議定書則要求設立國家級防制酷刑機制,訪查各地可能發生酷刑的場所,並對於相關事件進行調查,讓酷刑消弭殆盡。
未來完成立法後,內政部表示,將朝向兩方面落實:一、檢視全國法令規定、行政措施,對於有違反公約規定者,均敦促修正改善,並持續追蹤;二、對於所有可能參與偵訊、逮捕、拘禁或其他拘束人身自由行為的公務員施予教育訓練,使其充分了解公約內涵,並具體落實。日後,也將定期提出國家報告,邀請國際專家蒞臨審查,提供建議以精進各項相關施政措施。
【相關憲法條文】
第 5 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53 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
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世界人權宣言】
第 3 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 5 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心得】
台灣在人權議題已與國際接軌,內政部近期將「禁止酷刑公約」的草案送至行政院審查,並希望能趕緊至立法院完成立法。
但在這捍衛人權的議題的不久前,國發會點子平台上仍出現支持鞭刑制度的呼聲。我認為在網路公開平台上當然可以討論,但鞭刑並不能解決事情的根本,反而違反了人權。在解嚴後的台灣社會,只要發生重大刑案,許多老一輩的人會回顧過去,認為那才是穩定的社會,不過我卻覺得那只是產生假的安全感,甚至是一種報復性的心理。亂世並非要用重典,以暴制暴只會助長私刑。現在的犯罪矯正應該要使用矯治模式,使用不同的方式矯治感化犯人,使他們能歸復社會,而不是使用酷刑這種應報的模式。
台灣在世界人權的歷史上仍相當短暫,希望能擴大我們的人權教育,跟上國際,增加對社會的長期關懷。也希望禁止酷刑公約能盡早完成國內立法,使捍衛人權更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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