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2日 星期一

歷史二 劉真

【出處】YAHOO奇摩即時新聞
【時間】2018年3月11日 下午 03:59
【內文】

中國13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今天下午以2958票贊成、2票反對、3票棄權、1票無效,另16人缺席通過憲法修正案,正式取消國家主席連任限制,並將習近平思想、監察委員會等內容入憲。

中國這次修憲被普遍認為,是將中共總書記習近平的意志貫徹入憲之舉。
下午的投票過程完全依照中共建政以來的往例,由習近平及其他6名中共政治局常委率先投票,全場也依例響起掌聲。跟在7名常委後投票的第一人是中共前政治局常委王岐山,同樣獲得掌聲。之後才是其餘政治局委員。
儘管中共官媒在中國全國「兩會」期間,發動一波波宣傳攻勢,試圖營造萬民擁戴修憲的氣氛。但其中取消國家主席連任限制的條文,卻在中國內部及海外引發強烈質疑,至今未歇。
中共官方先前對修憲取消國家主席連任限制的態度也頗微妙。首先是一度要求媒體「不要突出報導」,但全國人大會議開幕後,媒體反守為攻,展開密集造勢至今。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第1條(國體)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2條(主權在民)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35條(總統地位)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46條(選舉方法)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47條(總統副總統任期)※增修§2~不適用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62條(最高立法機關)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之職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90條(監察院之地位及職權)※增修§4增修§7~不適用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第174條(修憲程序)※增修§1增修§12~不適用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總統、副總統)


  (1)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6)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第7條(監察院)


  (1)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2)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3)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4)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5)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6)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11條(兩岸關係)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第12條(憲法修正案之提出)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憲法序言增寫「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及「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字樣。
2.憲法正文確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憲法第一條第二款後增寫一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3.確立憲法宣誓制度,憲法第二十七條增加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4.調整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設置,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改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5.取消國家主席和國家副主席的連任限制,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刪除「國家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但國家主席的職權並未得到增減。
6.正式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憲法第一百條增加第二款:「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7.確定增設國家監察機關,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另外為針對監察委員會設立,修改憲法相應條文。另有消息指出,現有的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和最高檢反貪總局、瀆職侵權檢察廳、職務犯罪預防廳將相應地遭到撤銷。

施行日期:2018年3月11日

【心得評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修憲案會通過基本上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我個人並不會有任何驚訝。畢竟只要中央政治局有心,所有的投票門檻都是虛無的狀態,他們只要想通過就一定會通過,不想要通過就一定不會通過。至於有2958票的高票通過也不是太奇特,畢竟高支持率也是他們的特色之一,至於仍然有反對票.棄權.廢票的出現,應該不會是有人腦誤而投錯票,這應該單純是想要表示這是民主的投票,有人同意,有人反對,因此才刻意弄出這樣的局面,而且同意票是無法撼動的多數。中共修憲的投票制度其實並不是需要刻意關注的重點。

修憲的內容才是主要的看頭,其中最重要的三項就是國家主席可以無限期連任,習近平思想入憲,以及可笑的監察委員會制度。其中我認為最沒有意義的是監察委員會的相關制度,因為中共的公務員基本上都是黨員,所以只要有不法,黨中央都可以進行整肅,我認為中紀委的功能性已經非常明確,尤其是在前一位中紀委書記王岐山的領導之下,肅貪任務做得有聲有色。所以應該不用再白費功夫創立監察委員會。不過既然要體現權力分立的想法,還是讓這個單位存在。不過監察委員會的無用價值似乎比較高。

習近平思想入憲算是理想中的狀態,中共的憲法很大部分就是由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組成,現在再加入習思,我認為並無不妥,畢竟在鄧小平到習近平之間的歷任領導人並沒有如同習近平一般出色者。習思或許可以算是讓中共轉型的重要指標吧。

最後一項就是國家主席連任的制度,現在更正為無限期連任後,最有可能受惠者將會是現任的習近平,當然我相信他現在修憲也不是為了未來的領導人,一定是為了其自身利益。當然國家主席在黨國體制下算是一種虛位元首的概念,只是給總書記的加銜,使他能夠合理化的管理國家。不過只要習近平能夠在國家主席的位子上久坐,在他的任內,就算去除了總書記和中央軍委主席的身分,國家主席也絕對不會成為一個虛位元首,有很大的意義會因為習近平的關係而具有很重要的政治意義。

總而言之我相信習近平有這些動作可能是為了國家利益,不過他還是最直接的受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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