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7日 星期日

政一B 林敬芳

政一B 林敬芳
姓名:林敬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2
【標題】提案禁掛五星旗遭否決 姚文智:可以不禁但需對等
【出處】自由時報 2018-01-04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01967
【內文】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日前有網友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要求增設《刑法》分裂國土外患內亂罪,禁止中國五星旗在台灣公開懸掛、展示、陳列出現,但遭權責機關法務部以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意旨,決議「不予採納」。對此,民進黨立委姚文智認為,五星旗「可以不禁止,但必須對等,若無法對等,禁止當然合乎原則」。

姚文智在臉書表示,近年街頭不斷出現有統派人士揮舞五星旗,高調囂張還有騷擾情事,造成市民反感,因此才有民眾提案「禁止中國五星旗在台公開展示」;而法務部稱這屬於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範疇,禁止人民懸掛與展示,違背憲法的精神,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政府面對此事不能束手無策。姚也認為此提案只是誤觸言論自由的天條,只要稍加調整就能解決,因此他主張應從修《國徽國旗法》著手。

姚文智指出,《國徽國旗法》第9條訂得很仔細:「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須相等。本國旗居外國旗之右,外國旗居本國旗之左,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很清楚地體現「對等尊嚴」,因此基於此原則,對於「不友善國家」的旗幟,訂定處理原則即可。

姚文智說,此原則就是基於「對等尊嚴」,若有其他國家以不友善、甚至是敵對的態度,禁止或限制我國國旗在其國境內懸掛、張揚或使用,「我們就可加以限制」。而他目前已草擬提案修《國徽國旗法》,增列第15條之1「遇有外國政府禁止或限制我國國旗在其國境內使用者,基於對等尊嚴原則,應限制該國國旗不得於我國國境內使用。其辦法另訂之」,希望下會期立法院能儘速通過。
【憲法條文】
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
我想在姚委員在一開始提這個法案的增設時,的確會造成有些人認為這違反我們台灣最引以為豪的言論自由也與刑法第23條所定之必要範圍、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因此姚委員也改以修改《國徽國旗法》為主,而非增設《刑法》分裂國土外患內亂罪。而我認為姚委員所提的某一個概念是我認同的­­─「可以不禁止,但必須對等」,在我國拿任何一個國家的國旗都是人民的自由,但是在中國如果拿了中華民國的國旗極可能馬上就被逮捕,非常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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