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9日 星期三

政一B梁書寧

宜蘭「海洋垃圾」紀錄片 陳金德:昔日美好回不去了

2017-11-29 09:35聯合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328/2845575?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內文]

導演鄭文堂幫宜蘭縣拍攝一支「海洋垃圾」紀錄片,昨天舉行發表記者會,代理縣長陳金德看到海洋汙染,想到自己成長過程中,大海帶給他的美好回憶,不禁感嘆「回不去了」。
宜蘭海岸線長達101公里,縣政府委請3名關注社會與環保議題的導演鄭文堂、段佩瑤、蔡佩玲花1年時間,拍攝「海洋垃圾」影像紀錄,縣環保局昨天舉行「海洋垃圾」紀錄片發表會,邀請陳金德與凱旋國小學童觀看部分片段。
影片從宜蘭縣冬山河出海口到蘭陽平原之母蘭陽溪,探究海洋垃圾來源,採用空拍與訪問,聚焦住在海邊的居民與漁民,透過他們的生活,看見垃圾漂到海裡,再隨著浪打上沙灘,打不起來的沉入海底,大部分垃圾都是「從陸上流浪到海裡」。
影片中有一段是在蘇澳海邊拍攝,讓出身當地的代理縣長陳金德看了特別有感,討海子弟的他在大海陪伴下長大,海岸嬉戲的笑聲與出海的情景,記憶猶新,他感嘆相較於現在的海洋汙染,昔日美好已經「回不去了」。
很多孩子不喜歡淨灘,凱旋國小學生看了紀錄片後,覺得人類亂丟垃圾造成海洋汙染,很不應該,淨灘是他們所能做的,也是挽救海洋汙染的小小付出。
陳金德表示,避免海洋垃圾你我都有責任,從個人到企業都能發揮舉手之勞,回收不是萬靈丹,大家不要依賴一次性產品,唯有減量才是解決之道,盼還給冬山河原有的美麗,也還給海洋純淨。這支影片將提供宜蘭縣各學校做為環境教育教材,並開放機關團體索取。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110 條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
理。
[其他相關法規]:【海洋污染防治法】

[心得]

「環境權」這項權利雖未直接明文在憲法中列出保障,是因為它是在生存權之後才衍生出的權利,因此它也算是生存權的一部份,且在憲法中第22條也明文涵蓋了所有概括化權利。環境權的概念在近幾十年因時代的變化和發展而產生,無論是空氣污染或是水污染都是所有曾經經歷過工業化國家所需付出的代價。隨著環境和氣候的劇烈變遷,環保意識漸漸抬頭,如此篇報導所述的紀錄片的拍攝就是其中一種喚起大家注意及省思的方式。無論是宜蘭外灘的海洋污染還是已經造成十幾年爭議的六輕工廠周邊污染,這些因發展而造成的環境迫害及用人民的健康作為代價的過度開發都是我們必須用法律去限制其作為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