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9日 星期三

政一B 蔡博宇

姓名:蔡博宇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44


【標題】

罷工被捕 時力質疑勞基法修法給誰彈性

發稿時間:2017/11/28 22:58 最新更新:2017/11/28 22:58 中央社記者蔡佳伶報導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11280428-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蔡佳伶台北28日電)普來利Homebox員工合法罷工卻遭警方逮捕。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今天說,如果合法罷工都遭受如此對待,那勞基法修法把許多彈性把關交給勞資協商機制處理,真的沒問題嗎?

普來利Homebox桃園店將於12月歇業,員工卻在10月17日遭公司無預警解僱,經協商與調解會議後,工會投票決定自25日起展開合法罷工,但遭警方逮捕。

時代力量今天召開記者會,立委徐永明和林昶佐表示,面對勞資爭議,警方在不確定罷工是否合法前未保持中立,合法罷工卻遭阻撓,如果警政機關是這樣處理勞資爭議,勞基法修法還把許多彈性把關交給勞資協商機制處理,真的沒有問題嗎?「彈性到底給了誰」?

普來利工會理事長彭宏達說,合法罷工中的工會成員竟遭警方壓制逮捕,且不得聯絡律師,新竹市警局應該說明。新竹縣產業總工會理事長詹素貞則說,她抵達現場時,被警方要求查看證件,質疑警方強制逮捕工會成員是保護惡質資方,連合法罷工都遭到逮捕,又有誰能保障勞工?

警政署保安組副組長邱聰雲在記者會中表示,新竹市警察局在確認罷工合法前有逮捕現行犯,並以強制罪移送。他認為,執法固有依據,但仍應注意罷工權和公共秩序之間的衡平,包括以協調、勸導,或以疏導方式促請合法,兼顧兩者權益的保障。

此外,新竹市警察局副局長葉志誠表示,當天下午3時才確認是合法罷工,警方尊重勞工權益,但新竹市警局是依法行政,以後會加強改進處理類似事件。1061128
【相關憲法條文】
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152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154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勞資雙方爭議、一例一休政策的推行,近來受到台灣社會普遍地關注與討論。一個議案、政策之所以會引起民眾普遍地反響、討論,顯見該政策不只與民眾切身相關,更有需多未協調完善的地方,這些都是立法者未來要注意、重視的部分。對我而言,在政策推行的過程中,可以普遍受到民眾參與、討論,其實並不是一件壞事,反而能更促進公民參與社會議題。只要是基於理性的發言、想法,都應該被群眾接納並討論之,我想這才是一個好的民主社會樣態。


近來的勞資糾紛,除了顯現人民的意志、社會參與普遍抬頭,更是對我們社會的一種警訊。一般而言,只要不逾越難以容忍的地步,人們都會有一種怕事的心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既然勞資產生了這麼大的爭議,可以想見,這些與民眾切身相關的政策,必然已經對民眾的生活產生影響,而且這些影響是清晰可見的,是不容政府忽視的。能否妥善處理這次的風波,正考驗了政府的效能與決心。而要有效從根本解決問題,我認為不能只考慮自己立場的想法,還要去傾聽、感受社會上不同的呼聲、想法。

在憲法的精神當中,明顯將人民的工作、財產、身體自由等列為要旨,是憲法所極力要去捍衛、保護的對象。然而,這次警員逮捕合法罷工的行為,我認為是相當不合理且欠乏考慮的。警察當局在未經通盤調查的當下,就直接將這些罷工的民眾逮捕,儘管後面澄清說是不知道他們是合法罷工,卻早已對社會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這次民眾被逮捕的行為,不僅顯出警員行政效能之不彰,更動搖了民眾對國家保護能力的信心,我認為產生的後果是難以彌補的。透過這次的事件,執政、執法當局當要認清問題的嚴重性。

人民受憲法保障其集會、發表言論的權利,那麼他們當然有權利去進行合法罷工的行為。政府面對這些不同呼聲之時,都應設身處地去為民著想。政府的創設,正是為了保障民眾而生。如果政府不能帶來維護社會的形象、效果,那樣的政府,難道還有存在的必要嗎?因此我認為,會有這樣的事件發生,政府行政、執法層面必然有著某些需要改善的問題,而這也是政府要極力解決的地方。勞資雙方的糾紛,本身就是剪不斷理還亂了,切莫再因為這些額外的插曲,更激化、煽動民眾普遍不滿的情緒而產生更嚴重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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