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8日 星期六

政一B 郭安柔

姓名:郭安柔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1
       中央社即時新聞
時間:2017/10/26 12:12
【標題】4項疑點大逆轉 鄭性澤死刑變無罪
【內文】
  鄭性澤被指控犯下殺警案,原判死刑定讞,去年台中高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查出4個疑點,裁定鄭案暫停執行,成為檢方為定讞死刑犯提再審首例。
台中高分院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鄭性澤無罪。
鄭性澤民國9115日與男子羅武雄等人,到台中豐原十三姨KTV飲酒,羅武雄因細故憤而拿出槍枝對天花板與酒瓶開槍,台中豐原警分局刑警蘇憲丕與兩名員警獲報到場。
蘇憲丕一進到包廂喝令「警察來了,不要動」,雙方發生槍戰,羅武雄遭蘇憲丕開槍擊斃,鄭性澤被指控待蘇憲丕倒地,他再補開兩槍致死,11年前因殺警案被判死刑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吳萃芳受訪表示,原審認定蘇男身上中3槍、5個傷口,但實際上右手肘還有2個槍傷,經證人供述事發當時羅武雄正對蘇男,依彈道比對分析,應是羅武雄死前開槍射擊蘇警。
此外,原審認定蘇警開兩槍擊斃羅武雄,第1槍命中心臟、第2槍中腹部,羅應無力再對蘇警開槍,因此認定鄭性澤待蘇警倒地後再補兩槍開槍殺警。但新的鑑定以三角函數的餘弦定理計算,研判羅的腹部才是第1槍中彈、胸部是第2槍,中彈後不一定當場斃命,無法排除羅才是擊斃蘇警的真凶。
105
5月,台中高分院認為有「連續射擊,而非二階段槍擊」「中槍順序不符」「彈殼掉落位置有誤」「火藥殘渣隨機分布」等4項疑點,裁定就鄭性澤案停止刑罰執行、釋放,裁定由合議庭再審。
今年8月台中高分院召開辯論庭時,鄭性澤出庭供稱,他沒有持槍殺警,判他死刑無法接受,被指控的都是他沒有做的事。
【相關憲法條文】
8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心得評論】
 2002年時,鄭性澤被指控殺害蘇姓員警,被判死刑。台灣死刑存廢的議題,持續爭議不休,支持與反對廢死雙方皆提出各自論點。
支持廢死者提出世界大多先進國家皆朝廢死邁進、保障人權。再者,不排除任何人皆有再教育的可能性,而死刑的不可回復性會剝奪這種可能。
另外若有誤判及冤獄,後果將無可挽回,且死刑是否真能達到有效嚇阻犯罪令人質疑。與是否有違比例原則也是一個爭議點。
反對廢死者則提出維護社會正義與應報理論,且肯定死刑是有一定的嚇阻作用。另外,反廢死者也提出:「我們不要用納稅人的錢養犯人一輩子。」
而我個人則是支持廢除死刑。有研究顯示,以嚇阻犯罪的角度來看,侵害較小的自由刑一樣可以達成目的,且曾經有學者研究各個國家廢除死刑後,犯罪數是否有上升,但各種數據資料皆顯示廢死後犯罪數並未普遍性增加,反而某些地區為下降的。
另外,實行死刑是否有牴觸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長久以來也爭論不休。但我認為若發生像江國慶、鄭性澤等誤判事件,死刑的不可回復性,就將侵害到其生存權等等。
若以憲法第23條來看,權利僅可限制,而非剝奪。廢死者也普遍認為這是死刑違憲處。雖然死刑是否應廢除這議題,每個人皆有不同看法,且都有其道理所在,達成共識之日還遙遙無期。但以台灣目前狀況來看,要廢除死刑還不大可能。
但這議題卻值得大家好好深思,互相尊重與理性討論。而鄭性澤案與過去的江國慶案相比較,我認為台灣對於判決死刑的程序已較為嚴謹,相較過去有所進步,是個好的開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