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8日 星期六

政一B 張淨雯

姓名:張淨雯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9

【標題】

大逆轉 鄭性澤殺警案4疑點 台中高分院改判無罪


【出處】
2017年10月26日 上午11:23
https://tw.news.yahoo.com/鄭性澤殺警案-法院改判無罪-032310535.html(YAHOO新聞)

【內文】
鄭性澤被指控犯下台中KTV包廂殺警案,原本判死刑定讞,去年台中高分院裁定再審,鄭性澤獲釋。台中高分院今天改判無罪,但仍須限制住居。
鄭性澤民國91年1月5日與男子羅武雄等人,到台中豐原十三姨KTV飲酒,羅武雄因細故與KTV女子發生爭執,羅憤而拿出槍枝對天花板與酒瓶開槍。警方獲報到場發生槍戰,蘇姓刑警與羅男因中彈死亡。
鄭性澤被指控持槍射殺蘇姓刑警,最高法院在95年判處鄭死刑定讞,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發現新事證為由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院去年5月裁定再審,成為檢方為定讞死刑犯提再審首例,台中高分院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鄭性澤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吳萃芳受訪表示,原審認定蘇男身上中3槍、5個傷口,但實際上右手肘還有2個槍傷,經證人供述事發當時羅武雄正對蘇男,依彈道比對分析,應是羅武雄死前開槍射擊蘇警。
此外,原審認定蘇警開兩槍擊斃羅武雄,第1槍命中心臟、第2槍中腹部,羅應無力再對蘇警開槍,因此認定鄭性澤待蘇警倒地後再補兩槍開槍殺警。但新的鑑定以三角函數的餘弦定理計算,研判羅的腹部才是第1槍中彈、胸部是第2槍,中彈後不一定當場斃命,無法排除羅才是擊斃蘇警的真兇。
105年5月,台中高分院認為有「連續射擊,而非二階段槍擊」、「中槍順序不符」、「彈殼掉落位置有誤」、「火藥殘渣隨機分布」等4項疑點,裁定就鄭性澤案停止刑罰執行、釋放,裁定由合議庭再審。
今年8月台中高分院召開辯論庭時,鄭性澤出庭供稱,他沒有持槍殺警,判他死刑無法接受,被指控的都是他沒有做的事。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刑事補償法:
第 1 條: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或檢肅流氓條例受理之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一、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收容。
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不受理或撤銷強制工作處分確定前
    ,曾受羈押、收容、刑之執行或強制工作。
三、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收容。
四、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
    行。
五、不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留置。
六、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前,曾受留置或感訓處分之執
    行。
非依法律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14條: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
【心得】
經歷了十幾年擔心受怕的日子,鄭性澤終於洗刷冤屈重獲自由,這是一個成功平反的故事,但是仍然有許許多多的冤案發生,新聞中有提到鄭性澤曾被逼供和刑求讓他承認犯下殺警案,痛苦的刑求讓他即使沒犯罪也會想認罪以結束痛苦,還好有冤獄平反協會幫助並且上訴,並發現之前的調查,雖然都有許多的疑點沒有釐清,但法官依舊判了鄭性澤死刑。最後申請的再審也是一波三則,是再提出非常上訴後重啟再審,才讓鄭性澤結束5231天的關押。
我原以為冤獄是少數,但在這幾年有關注之後才發現其實比比皆是,除了本案還有徐自強等等的案子,我認為司法機關應該要在證據上好好把關,不能含糊帶過,而法官也要仔細探究,不能被原告或被告的任何一方意見影響,這件案子也顯示在案子證據不足導致誤判的情況下,法官是否有勇氣翻案,再審,還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畢竟我國沒有廢除死刑,每一個判決都影響很多生命。認錯的勇氣是每個人都應該擁有的,才能及時改過不要一錯再錯,否則憲法對人民的保障只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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