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9日 星期一

政一B李庭妤

姓名:李庭妤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9

時間:2017/10/2

標題:警鎮壓加泰隆尼亞獨立公投 逾800人受傷

內文:

中央社巴塞隆納1日綜合外電報導)加泰隆尼亞今天舉行西班牙中央政府禁止的獨立公投,地方當局表示,在警方鎮壓下,有超過800人受傷治療。法新社報導,一則地方當局推特指出,844人「需治療」。但不清楚當中有多少人後來已出院,以及有多少人是實際受傷。西班牙鎮暴警察今天使用警棍與橡膠子彈鎮壓加泰隆尼亞地區的各投票所,引發和數以千計參與獨立公投的當地選民的衝突;加泰隆尼亞獨立公投遭馬德里當局所禁。加泰隆尼亞當局稍早的消息指出,在總計761名被送醫者中,至少92人證實受傷。西班牙內政部表示,33名員警需就醫。今天一早,戴頭盔、配有警棍的員警就一起展開封鎖投票所,並查扣票箱,引發衝突。放上社群媒體的影片顯示,警察揪著投票者的頭髮把人拖出投票所、把人推下樓梯並攻擊保護投票所的加泰隆尼亞消防隊員。負責巴塞隆納其中一個投票所的卡拉斯柯(Marc Carrasco)說:「他們強行奪走票箱...簡直就是猛然搶走,我們則持續唱著『收割者』(Els Segadors)、高喊『民主萬歲』。」司法官員在馬德里與法院視公投違憲後,於公投展開前就下令警方查扣選票、拘禁籌辦公投的重要人士、關閉推動公投的網址。(譯者:中央社陳亦偉)1061002

 

適用憲法條文:

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心得評論:


撇除公投本身違反西班牙憲法的疑慮(甚至西班牙憲法法院還禁止加泰隆尼亞會議開會)以及撇除西班牙憲法跟台灣憲法不同之處,我認為我們可以從這次加泰隆尼雅的獨立公投活動看到一些台灣爭取法理上獨立的影子。而在這次的活動中,即便是違憲的活動,為什麼政府的公權力不是在司法程序做出制裁,而是使用暴力以及鎮壓吧方事對待?我認為這是在用違憲的手段取締違憲的案件,西班牙政府應該反思及檢討,再回頭來談台灣,倘若未來有一天真的走向台灣獨立或是面對中國統戰的正面對立之時,該怎麼樣減少民眾傷亡或是該怎麼和平共處,用最憲政的方式去面臨國土的爭議,也是我們都應該去進一步思考及冷靜探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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