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日 星期一

政一B 邱榆婷

姓名:邱榆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5

【標題】
同志運動里程碑 德國1日開放同性婚姻

【時間和出處】
l   2017/10/01  17:42

【內文】 (中央社記者林育立1日專電)
德國今天起開放同性婚姻,許多戶政機關特地在星期日加班,為同性伴侶辦理結婚登記,慶祝這歷史性的一天。

一對愛情長跑38年,特地趕在這一天結婚的男同志表示,同婚合法化是同志運動的里程碑,象徵同志族群再也不被國家歧視。

現年59歲的克萊勒(Karl Kreile),出身南部的小鎮,1979年搬到西柏林,認識了現年60歲的孟德(Bodo Mende),兩人一拍即合,他告訴中央社記者說:「我從此確立了自己的同志認同,在一起沒多久,我們就想結婚。」

為了實現結婚的夢想,兩人決定參與當時才剛剛興起的同志運動。1992年,全德國的250對同性伴侶,刻意選在同一天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雖然被拒卻成功引起輿論關注,克萊勒和孟德也是其中的一對。

克萊勒說,這是德國的電視晚間新聞第一次報導同婚議題,讓同志圈為之振奮,但他對被拒還是有深深的恥辱感,彷彿整個社會對他說:「我們可以結婚,可是你們同性戀者就是不准結婚。」

2001年,德國政府通過專法「伴侶法」,同性伴侶從此可以去戶政單位登記、冠同姓、並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可說是德國同志平權運動重要的一步。德國完成登記的同性伴侶如今有四萬多對,其中柏林有一萬對,部分基督教會去年也開始為同性伴侶證婚。

孟德表示,「伴侶法」通過後,德國社會對同性伴侶的觀感開始有明顯改變,尤其在大城市,同志手牽手逛街和在街上親吻,逐漸不再遭受異樣眼光,已登記的同性伴侶保險、所得稅和繼承等權利,與異性戀婚姻沒有差別。但如果不正名,與婚姻還是不等值。

受到鄰近的荷蘭、北歐各國及天主教的西班牙和法國相繼通過同婚合法化的鼓舞,德國國會終於在今年6月以近2/3的多數通過修改民法,將婚姻的定義改為「異性或同性兩人」一生的結合,並賦予已婚的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小孩的權利。

參與同志運動數十年,孟德對同性婚姻與異性戀如今在法律地位上平起平坐,再也不是「次等的伴侶關係」,而且有許多同性伴侶扶養小孩,不免感慨萬千。

孟德說,德國現在有許多小孩成長在所謂的「彩虹家庭」,對年輕一代的同志來說,「要不要小孩、怎麼生」是很具體的問題。反觀他們這一代「老同志」,年輕時根本沒想到要有小孩,一心一意只想爭取婚姻平權,也可見德國同志運動的歷史演變。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l   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l   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民法
l   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l   973條: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l   980條: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l   1075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大法官解釋
l   釋字第748號: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世界人權宣言
l   16條:一、成年男人和女人,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
        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只有在婚配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下,才能締結婚姻。
      三、家庭是天然和基本的社會單元,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心得評論】
  隨著近年來婚姻平權議題討論得愈來愈火熱,許多國家掀起增修法律條文的聲浪,呼籲大眾重視非異性伴侶共組家庭的權利,以及受到同等待遇和眼光的尊重。德國今日的確在婚姻平權的道路上邁出了他的一大步,婚姻不再是一個男人與一個女人互相羈絆的專利,而是屬於所有國民,真正得以擁有的權利。
  臺灣在這個議題上終經歷了爭執和衝突,於今年的五月二十四日也有了新的進展。然而,現今華人的社會仍然較為保守,LGBT的人數比例雖然不少,卻有比西方國家來得大比例的人無法以平常的眼光看待這件事,試問,原就站在反對立場的人民如何能以大法官的一個釋字扭轉自己原先根深蒂固的觀念?又者,婚姻合法了就能使非異性戀者完全取得和異性戀者相同的權利嗎?「先婚姻合法後人民逐漸接受」這樣的過程在許多先行的國家中比比皆是,但,同婚合法從來不該是性別平權的終點,親權的討論亦是必須看重的關鍵。
  鑒於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所經歷之改革,不得不承認除了婚姻平權外,其所牽涉的範圍相當廣,以下就文章中所提之「孩子」的方面作討論。在臺灣,幾乎沒有透過人工生育手術擁有自己的孩子的同性家庭,在領養孩子方面也少有非異性家庭能成功,相當令人遺憾地,大多數人都對他們是否能將孩子好好拉拔成長感到懷疑。許多人不願意完全支持婚姻平權是出於對生長在彩虹家庭孩子的擔憂,但其實早有研究指出,雙親的性傾向並非影響兒童發展的因素之一。同志家庭的孩子在個人心理層面及社會交際關係中,並不差於異性家庭的子女,簡單來說,孩子並不會因為生長在非異性家庭就有行為上的問題,也不會因此改變自己的性傾向,無論其原先是異性戀或非異性戀;而眾所關心的排擠問題,也不單出現於這些孩子的身邊,身材、課業、穿著、個性,樣樣都可能是原由,就我看來,這個問題無法成為他們被針對性阻擋的理由。

  大法官的釋憲僅僅只是在這條不平穩的路上插下了起點的旗幟,如何使人民廣泛地接受,如何修改法條,如何真正保障所有非異性戀者,如何使彩虹家庭的孩子被同等對待,這些都是未來政府必須面對並有效解決的重要關卡。大家都是一樣的,他們需要的從不是被包容或同情,只是平等而已。願我們將來不需要再為理所當然的事走上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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