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日 星期一

政一B李庭妤

姓名:李庭妤
系級:政一B
學號:06114219
標題:王光祿獵槍案 最高法院裁定停審並釋憲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09285009-1.aspx?utm_source=facebook.com&utm_medium=fanpage&utm_campaign=fbpost
時間:2017/09/28 
內文: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持槍獵殺保育動物山羌案,最高法院今天認定判決所引用之條例及條文部分內容,未就原住民特殊情形考量,有違憲之虞,依職權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這也是最高法院首次提出聲請釋憲。這起案件源於王光祿自稱為獵捕山產給95歲的母親吃,民國1027月,以撿來的獵槍獵殺保育類長鬃山羊和山羌,遭最高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36月徒刑定讞。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年2月開庭調查,經廣泛蒐集資料後,合議庭審判長洪昌宏、受命法官許錦印、陪席法官吳信銘、李釱任、王國棟等5人今天作出評決。評決認為,司法機關具有平亭曲直、實現正義的職責,但仍當謹守權力分際,就本案適用法律部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2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未就原住民特殊情形加以考量,有違憲之虞,因此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請求司法院大法官作出解釋。這是最高法院法官有史以來,首次提出釋憲聲請,由5名法官具名提出,重點包括狩獵是原住民傳統文化特徵之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限制原住民僅能以自製的落後槍枝打獵,致不能使用較安全的現代化制式獵槍。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則限制原住民只能基於因動物逾量、學術研究、教育目的或傳統文化祭儀必要,進行狩獵,罔顧其生活習慣,既都未確實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檢討修正,且不符合兩公約揭示應事先與原民部落諮商,獲得其同意、尊重、雙贏理念,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化、維護原住民傳統及促進其發展的意旨。此外,山林中的野生動物,無論是保育類或一般類,都應是構成山林土地資源的一部分,台灣原住民族在其傳統領域內,對於如何利用這些野生動物,經過千年來的生活,早已形成其人、物(包含動、植物)及土地相連結的特殊文化,應加以尊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21條之1及原民獵捕辦法,將原本屬於原住民族天賦、自然、傳統權利的狩獵行為,一變而為須經行政機關事先審核,方予許可的行為,增加原民限制,違反許可即開罰,顯然減損原民狩獵權。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指出,目前尚未收到聲請釋憲書,但因本案為法官停審並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收案後,除立即分案,會就是否符合釋字371572590解釋文意旨(審案法官確信有違憲之虞而停審等),再決定是否受理。王碧芳指出,大法官若受理,會審酌是否有開庭進行言詞辯論必要,最後會做出合憲或違憲宣告。若合憲表示,現行這些法規沒有問題,若違憲則可能有定期失效,要求立法機關修法等情形,通常不溯及既往,而是後人受惠,至於王光祿本人應可得到個案救濟。1060928

王光祿:政府要我們傳承文化 又要抓我們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因違法持有獵槍釋憲案,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王光祿今天獲悉後表示,「政府要我們傳承文化,又要抓我們,很矛盾」。律師團則期待有機會到憲法法庭辯論,一次解決原住民獵槍和狩獵問題。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持獵槍,射殺保育動物山羌等,遭判刑定讞,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受理開庭調查後,今天認定本案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王光祿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時,情緒上並沒有多大起伏,以平常的口吻說:「打獵本來就是原住民傳統,政府一直要我們傳承文化,又要抓我們,是很矛盾的事情。」王光祿說,他記得50年前常看到父親和長輩扛著獵槍在街上走,也不會被攔,現在「這個也不行,那個也不行」,要他們如何傳承文化?後代誰敢傳承?王光祿案辯護律師團陳采邑律師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她說,最高法院針對非常上訴沒有駁回,也沒有自行無罪判決或發回,而是認為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這對王光祿個人來說,可能還要一段折磨,但是對全國原住民獵槍和狩獵案件,可以透過釋憲做一次全部解決。陳采邑說,希望將來律師團能有機會到憲法法庭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20條有關「自製獵槍」部分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狩獵必須申請部分,說服憲法法庭宣告違憲,這樣就能一次解決原住民獵槍和狩獵問題。1060928


相關法律條文:
1.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
一、所有民族均享有目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本公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前項獵槍或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亦同。前二項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住民單純僅犯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持有及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之獵槍、魚槍之罪,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仍得申請自製獵槍、魚槍之許可。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動報繳者,免除其處罰。
 
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
二、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利用,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其可利用
之種類、地點、範圍及利用數量、期間與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二項申請之程序、費用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
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
,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
殺以防治危害。

6.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
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
    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
    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辦法之申請人,以原住民、部落或依法立案且會址位於申請獵捕所在地
鄉(鎮、市、區)轄內之原住民人民團體為限。
原住民依本辦法提出申請前,其資格應經申請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
)轄內部落會議通過。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獵捕活動二十日前,向獵捕所
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但
該獵捕活動係屬非定期性者,應於獵捕活動五日前提出申請:
一、參加人員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住址。
二、獵捕動物之區域圖。
三、獵捕活動自律規範或公約。
、申請人為原住民者,應檢附部落會議同意文件。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族別名稱。
二、申請人姓名。為部落者,其名稱及部落會議主席之姓名;為原住民人
    民團體者,其名稱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三、傳統文化、祭儀之名稱、地點及期間。
四、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方式及區域。
經依第三項核准者,其參加人員有變更時,申請人應填具變更人員之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於獵捕活動三日前,報原核准主管機關備
查。



心得:

在當年王光陸獵捕案一出來的時候其實造成社會很大的轟動,一方是討論政府統治原住民的正當性,一方是比較著重在文化衝突之下,其實凸顯了政府到底應該怎麼治理才能讓原住民能享有傳承他們文化的權利這部分的問題。


而我認為其實這次的尋求釋憲是非常振奮人心的,原因在於我認為現在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是嚴重侵害到原住民的打獵權利的,看起來雖然只是打獵,但我認為廣義上是有傳承文化甚至是傳承原住民精神的重要象徵,尤其在現在這個原民文化快要越來越難保存下去,族群同化的現象越來越明顯的時候,如果政府做不到積極的幫助保存,至少要做到不要剝奪別人的文化,我認為政府在面對原民這塊的政策仍有非常多缺失可以討論,我們應該正視、鼓勵、甚至是積極地給予幫助,讓他們不再只是每次大型運動賽會被拿出來消費的族群,他們是原本就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雖然擁有少部分自治的權利,但當這種打獵的衝突出現在原漢社會中的時候,還給他們權利這件事情就並不只是在遵守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更多的是換位思考、將心比心的建立;這個社會應該被探討的是,如果漢人文化中的祭祖或是其他傳統文化儀式也被剝奪甚至被判刑,我們又會怎麼想呢?還會覺得是理所當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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