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6日 星期五
政一B 西村優伽
姓名:西村優伽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71
【標題】空姐自殺 負心漢圖遺產 家屬:良心過得去嗎
【時間】2017-10-03 20:20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37961?from=udn_ch2cate6639sub7321_pulldownmenu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即時報導
【內文】
桃園一名空姐2年多前不顧父母反對,偷偷和廖姓男子結婚,過了半年離婚,她因情傷燒炭身亡,留下一戶房子由弟弟繼承。廖姓男子以空姐是他配偶,主張有繼承權,打官司訴請分一半遺產。
法院審理時,空姐的父母作證說,根本不知女兒和廖結婚,母親表示,女兒在離婚時請她幫忙找證人,才知女兒背著她結婚,當時找了友人幫女兒當離婚證人。
空姐的弟弟也表示,家人都不知道姐姐結婚,但6個月後就離婚,離婚後8天就了斷生命。
他還表示,姐姐生前被暴力和精神折磨,廖還向警方虛編太太罹患思覺失調,當著員警面嘲笑、羞辱,害姐姐被強制送醫,姐姐生前在行動電話備忘錄中表明財產絕不留給廖,弟弟表示「姐姐是被他害死的,還好意思要遺產、良心過得去嗎」,主張廖沒有繼承權。
法官傳訊簽署離婚協議書的證人,確認空姐在死亡前8天和廖離婚,且生前曾表明財產不給他,認定廖沒有繼承權,判不能分產。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心得】
我覺得遺產繼承的問題是有點曖昧的。雖然法律上有關於遺產繼承的記述,但人跟人的關係是很複雜的,像近年常常看到的同性戀愛,法律還趕不上這樣新的關係,因此引起誤解。這次提到空姐的新聞來看,不管多久繼續配偶關係,既然已經解消關係的話,我們就要認同他沒有繼承權。那裡沒有同情感,法律只好判斷透過現在的關係。當人已經死掉,才需要明顯的法律。
最近人的關係表示多樣化,剛剛提到的同性戀愛、事實婚姻等等。在新聞當中介紹這樣新概念的好處來讓民眾接受,不過我覺得他們也要介紹不是法律上的關係就是沒有保障包括遺產繼承權利。隨著擴大人的關係,也許有的人來說很舒服,但我們要記得法律只有明顯的關係才保障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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