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杜鎧佑
學號:06114241
【標題】
陸男同志遭強制治療 精神病院敗訴確定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cn/201709200089-1.aspx(中央通訊社)
時間:2017/09/20 11:50
【內文】
大陸河南一名男子只因為同性戀,竟遭精神病院以「性偏好障礙」的名義施以強制治療19天。事後男同志提告,法院判院方公開道歉並賠償。精神病院原本不服判決上訴,但日前已撤訴認賠。
不料,當天一大早,他才剛起床,就被破門而入的妻子、哥哥等親屬壓倒、綁住,送往河南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
儘管一再表示自己沒有精神疾病,余五仍被院方以「性偏好障礙」的名義硬留下來,換上醫院的病服。在接續的19天,院方還以捆綁、餵藥、打針等方式「治療」他,並拒絕他妻子以外的人到院探望,所幸余五最後靠朋友報警而獲救。
經警方協調,精神病院同意在2015年10月26日為他辦理出院手續。但余五認為,自己被強制治療19天,受到很大的傷害。「醫院把我關起來,捆綁、餵藥,就因為我是同性戀。」
2016年5月17日,余五將駐馬店市精神病院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人民幣1萬元。
6月26日,駐馬店市驛城區法院下達判決書,一審認定駐馬店市精神病院侵犯余五的人身自由權,判決院方公開道歉,並處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
駐馬店市精神病院原本不服判決,上訴至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但日前已主動撤回,本案維持一審判決確定。報導指出,余五出院後,已經離開故鄉河南,遠赴浙江打工維生。
同志告贏精神病院,今年7月經媒體披露後,曾引發社會關注,還有國際媒體為此探討中國大陸同志人權。
【相關憲法條文】
第八條:人民之身體自由應予保障。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
【心得】
筆者認為「同性戀」是目前不管是台灣或是大陸,甚至是全世界各地的一個熱門且具爭議的一個議題。
雖然同性戀在台灣已經基本上已經享有「被尊重、被包容」的權利,但同性伴侶至今仍然無法享有和異性戀一樣擁有「結婚」、「領養小孩」等權利。而前陣子發佈的大法官第748號釋憲文也認為「現行法律未保障同性婚姻已違憲」,此釋憲文的意義等同宣示台灣即將和美國等西方國家並駕齊驅,加入通過同性婚姻國家的行列。
不過社會上卻是有「修民法」和「另訂專法」兩種不同的主張,且有很多較為保守的人仍然強烈反對同性婚姻並譴責大法官的解釋,這也讓台灣邁入同性婚姻國家行列之路變得坎坷,後續的發展也值得我們持續關注。
筆者認為,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應該包含「兩個人之間談戀愛和結婚的權利」,不應受到限制,但我也認為應該經由社會充分的討論、政府謹慎的評估之後,聽取民意的趨向,再進行修法。
筆者認為透過大陸的這則新聞,我們可以了解到每個人本應擁有一顆尊重包容的心,去對待每個人,即使我們不認同他們。
雖然同性戀在台灣已經基本上已經享有「被尊重、被包容」的權利,但同性伴侶至今仍然無法享有和異性戀一樣擁有「結婚」、「領養小孩」等權利。而前陣子發佈的大法官第748號釋憲文也認為「現行法律未保障同性婚姻已違憲」,此釋憲文的意義等同宣示台灣即將和美國等西方國家並駕齊驅,加入通過同性婚姻國家的行列。
不過社會上卻是有「修民法」和「另訂專法」兩種不同的主張,且有很多較為保守的人仍然強烈反對同性婚姻並譴責大法官的解釋,這也讓台灣邁入同性婚姻國家行列之路變得坎坷,後續的發展也值得我們持續關注。
筆者認為,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應該包含「兩個人之間談戀愛和結婚的權利」,不應受到限制,但我也認為應該經由社會充分的討論、政府謹慎的評估之後,聽取民意的趨向,再進行修法。
筆者認為透過大陸的這則新聞,我們可以了解到每個人本應擁有一顆尊重包容的心,去對待每個人,即使我們不認同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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