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9日 星期日

政一B 徐崇祐

姓名:徐崇祐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9

標題:未揭露管中閔、蔡明興利害關係 競爭不公// 教部:台大有重大過失
時間:2018-04-29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96419

內容:
〔記者林曉雲、陳慰慈/台北報導〕教育部決定不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引發台大校方、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大動作反彈,不過台大也遭外界抨擊「耍大牌」不回應社會疑慮,教育部昨直指,台大明知校長被推薦人管中閔與遴選委員蔡明興之間具有特殊利害關係,對其他被推薦人形成不公平競爭,顯失公正,遴委會之組成及程序也不符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遴委會組成 不符正當行政程序
教育部針對管案召開跨部會專案諮詢小組,針對教育部對大學的監督權限、大學自治、利害關係人利益迴避、資訊揭露、校外兼職等爭議,引用憲法、大法官釋憲文、大學法、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法等規定,詳實地進行法律分析。

具體指出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有「公正作為義務」,遴選委員執行職務不得有偏頗之虞,亦即透過利益迴避制度的建立,實踐執行任務的公正作為。

台大依法對於管中閔兼職有准駁及監督之責,就管中閔兼任台灣大獨董及其與遴選委員、台灣大副董蔡明興的重大利害關係,知之甚詳,台大應主動提供給遴委會審議,但直至遴選程序終結前,台大均未曾對遴委會揭露管與蔡的重大利害關係,顯有重大過失。

對於台大及遴委會一再抨擊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人事案是傷害大學自治,依司法院第五六三號對憲法大學自治的解釋,大學自治是指教學、研究與學習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校長遴選是組織性事項;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表示,公立大學受全國納稅人委託,建立學術誠信是大學必備的基本準則,大學校長是學校領航人,自要接受較高道德標準的檢視。

大學自治 非讓大學變法外之境
對教育部提出的法律評析,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在媒體投書表示,教育部對於大學校長遴選有相當的監督權限,合法性無疑問,整個台大校長遴選爭議中,校務會議是大學內部最高權力機關,應負有不論是針對有關校長遴選的應遵守程序、實體標準、或爭端處理之責任與義務。

律師黃帝穎指出,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號解釋,就是在談大學自治的制度性保障,對大學自治事項,國家有盡適法性監督權責,並非讓大學變法外之境,教育部不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完全依法行政、於法有據。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59 條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第 162 條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第 164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
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
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心得:
教育部決定不聘任台大校長管中閔,引發台大方面不滿,而藍營立委更揚言,只要是教育部備詢,必定是「腥風血雨」,就此事件目前的進展來看,我認為台大和教育部兩方都有問題。

首先是台大方面,管中閔涉嫌違法兼任台哥大獨董,且未適當利益迴避,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對遴選資格並未嚴格把關,而遴選過程也遭質疑不正當,對於教育部的質疑及不聘任校長決議,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表示本身並無不法,並且強烈抨擊教育部無法無據,但目前情況難以讓人相信台大方面毫無問題,對於外界的各種質疑,台大及管中閔本人都不做正面回應,或許他們認為校長遴選是「家務事」,不需對外界多做說明,但是就連屬上級的教育部,台大一樣不回應,面對各種質疑,台大回應似乎只有跳針式的指控教育部違法,對於本身的程序不正當隻字不提。教育屬公共利益,特別是國立且為高教龍頭的台大,每年接受國家大量資源挹注,社會對其有一定的期待,而台大校長更是台灣高教的領頭羊,因此台大不能仗著「大學自治」的保護傘,違法行事。選校長確實並非選聖人,但在過去校長楊泮池論文造假事件後,外界對我國學術發展有所擔憂,任何人都不希望台灣學術界再遭受一次傷害,因此以高標準檢視校長一職合情合理,更何況此次管中閔所踰越的,是最基本的法規標準,根本還不及道德層面。

在教育部方面,依據第憲法一六二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因此教育部對大學有一定管轄權,總統蔡英文對卡管事件表示:「尊重教育部專業!」,教育事務有一定專業性,並非透過政黨間的口水戰就可以解決,因此當大學行政有瑕疵時,教育部出面干預有其正當性,但教育部這次事件處理方式有爭議,批評者指出,依據大學法第九條,對於大學校長遴選通過之結果,教育部無審查權。到此為止看出兩個問題。第一,教育部最好應該在遴選過程就該適當的干預監督,如今遴選結束才出面干預,不免有違法疑慮,那麼如今演變成如此大的爭議,是否是人為疏失呢?還是制度上的不健全所造成的結果?
第二,回到前面的爭點,究竟教育部有無違法呢?雖然本人並無法律專業,但就算是身為一個門外漢,還是感覺事有蹊翹,大學法第九條指出:「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這裡明文點出了教育部有大學校長的聘任權,那麼其聘任權的行使是否只是替遴選結果背書?還是其聘任權的行使有一定裁量空間?這和我近期於課堂上所學的「措施性法律」似乎有異曲同工之妙,而大法官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文中提到:「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從解釋文中可知,大學自治的範圍只局限於教學及研究,那麼這次教育部不聘任台大校長,是否有侵害到大學自治的規範?有待討論。

雖然這次教育部的處置方式飽受爭議,但就現實情況看來,教育部還是拔管成功了,而此事件如今也演變為政治爭議,這就代表是非對錯已經難以客觀評斷,因此教育部這樣的處理方式似乎是可行的,這或許會為日後教育部的職權立下先例,但不免有會讓人擔憂,若教育部權限過大,學術界恐怕會受到政治力過度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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