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 賴清德台獨說 洪秀柱批:「叛國行為!」
[出處]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08159
[時間] 2017-09-29 12:20
[內容]
〔記者翁聿煌/新北報導〕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表達支持台獨,引發藍營人士反彈,新北市長朱立倫今天重申,行政院長職權不適宜針對兩岸重大政策發表看法,若因個人立場卻以行政院長身份影響到兩岸未來和平,並不適宜;洪秀柱則痛批,這是叛國的行為,完全無視國家憲法,擔任行政院長不能用言論自由、個人立場來掩飾。
洪秀柱出資成立的「中華青雁和平教育基金會」今天成立周年暨辦公室落成,朱立倫、周錫瑋、新黨主席郁慕明等受邀出席。
洪秀柱說,他們不了解中華民國的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主張的就是「一個中國」原則,兩岸同屬一中,為何要有如此言論,國民黨應要提出嚴正的態度。
朱立倫表示,昨天已在市議會明確表達,兩岸政策是總統的職權,賴清德的台獨說法可能會影響至兩岸關係,以未來台海和平,並不適宜。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1 條 :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8 條 :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 22 條 :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評論]
從上禮拜的台大濺血事件到這禮拜的民進黨全代會、賴清德的台獨事件都可很明顯的感受到宣稱民主的中華民國對於言論自由之實踐的缺失。雖說我們從出生就活在民主洗禮下的世界,但卻看似理所應當的忽略了民主最根本的意義。
正因我們身在民主體制下,就更應確實地實踐民主之真諦。就賴清德此次台獨言論為例,無論他的身分高低、地位都應有發表自己言論和自身對國家定位之想法的權利,先撇除他個人黨籍和黨內規定,所謂民主社會就是必須接受不一樣的聲音,無論其是統派、台獨、華獨又或者是天然獨都應有為自己主張發聲之權利而不受侵害。
但現今台灣人民總把言論自由無限上綱,把民主社會所賦予的言論自由權過度詮釋和扭曲,認為極端的謾罵和批判只是個人意見和言論自由的展現,進而忽略了應負的法律責任。例如: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等等都是有關在網路上毀謗、散播不實謠言的責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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