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8日 星期一

政一B 桂學彥

班級: 政一B
學號: 06114234
姓名: 桂學彥

標題: 電話約談台大校長遴委 律師許文彬:北檢濫權妨害人權
出處: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523002069-260402
時間: 2018/05/23

內文:
台北地檢署以「電話約談」方式,傳喚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的遴選委員,這樣的做法是否妥當?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許文彬律師表示,台大校長遴選在法律上完全沒有必要性,而且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必須正式用傳票為之,北檢這樣的作法就是濫權,結果導致人權被妨害。
被指拔管團隊之一的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表示,他不清楚遴委被約談的事,洗錢防制辦公室所在的國防大樓內,有一部分是北檢第5辦公室,所以被約談的地點,很可能是北檢第5辦公室,並非洗錢辦,檢方有時是考量特殊當事人利益,避免困擾,以及避免媒體不必要的事端,來選擇開庭地點。
許文彬指出,對於有犯罪嫌疑,也就是刑事責任,才有傳喚的必要,台大校長遴選過程,即使用爭議,也與刑法上的犯罪嫌疑完全無關,所以北檢憑什麼傳喚?法律上沒有傳喚必要而去傳喚遴委,就是濫權。
再者,法律上並沒有「約談」這個作為。許文彬說,如果涉及刑事犯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用正式的傳票,傳票上必須有檢察官蓋章、公署的官印,因為傳喚是刑訴法規定的要重動作。
擔任過檢察官的許文彬強調,檢察官固然有機動性,但除非是情況監急,否則不應該以電話通知,所以電話通知傳喚是例外監急的情況,北檢的作法是不當的濫權,結果就是導致人權受到妨害。
相關憲法條文:
第8條(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第22條(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
台大校長在不久前已決定不予聘任管仲閔,因此必須重選,我認為他的爭議並不是太大,也不是不適任的絕對理由,但最重要的因素是他沒有去做利益迴避,沒有事先先表明他的獨立董事之身分而造成爭議日漸擴大,所以最大的問題點在於他,遴選委員對他的懷疑是合理的,而檢察官不應以此理由要求約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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