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8日 星期一

政一B 林毅


姓名 : 林毅

班級 : 政一B

學號 : 06114225



【標題】愛爾蘭寧靜革命 公投壓倒性支持墮胎合法化

【新聞來源】2018/05/27 07:48 中央社都柏林26日綜合外電報導




【內文】

愛爾蘭25日舉行歷史性墮胎合法化公投,最後官方結果顯示,66.4%選民支持廢除憲法明定的墮胎禁令。愛爾蘭總理瓦拉德卡形容這項公投結果是「寧靜革命」的最高潮。

一度深受天主教影響的愛爾蘭,是歐洲國家當中社會最保守國度之一。支持和反對陣營在公投中以21懸殊比例,壓倒性通過廢除嚴苛墮胎禁令,支持和反對的差距遠超出公投登場前任何民調的預測結果,且可讓政府於年底前完成立法。

倡議廢除墮胎禁令的愛爾蘭總理瓦拉德卡(Leo Varadkar)先前形容這次公投是「一個世代一遇」機會,選民也踴躍參與投票,結果投票率高達64%,是歷來公投中投票率最高之一。40個選區當中,除一個選區以外,全都支持墮胎合法化,總計高達66.4%選民支持廢除墮胎禁令,33.6%反對,幾乎是1983年公投結果的完全翻轉,當年公投讓憲法明定此禁令。

去年成為愛爾蘭首位公開出櫃同性戀總理的瓦拉德卡在都柏林告訴記者:「我們所見證的是一場寧靜革命的最高潮,過去幾十年來這場革命一直在愛爾蘭展開。」

他說:「人民已經發聲,他們說這個一個信任婦女並尊重她們抉擇的國家,非常感謝大家讓今日成為可能。」

愛爾蘭政府提議容許懷孕頭12週婦女墮胎,以及例外情況下容許懷孕1224週者墮胎。瓦拉德卡表示,他希望新法能於年底前生效。衛生部長哈里斯(Simon Harris)告訴記者,內閣將於29日召開會議,批准起草立法。

這項公投結果是愛爾蘭邁向國家轉變的最新里程碑,它先前於1995年以些微差距通過離婚合法化,接著又於2015年透過公投,成為全球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

反墮胎倡議人士於今天稍早承認挫敗,號召民眾投「反對票」的國會議員表示,他們將不會尋求阻撓政府立法。

在公投中,選民被問到是否支持廢除憲法增修條款,該條款賦予未出生胎兒與懷孕母親相同生命權,此嚴苛墮胎禁令於2013年部分放寬,但僅適用於母親面臨生命危險案例。



【相關法律條文】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1.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2.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6.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不符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可施行人工流產六種情形之一,而擅自墮胎者,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二項規定,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心得】

對於愛爾蘭通過墮胎合法化,我想不論結果如何,人民對如此具爭議的議題願意積極參與,透過民主程序達成共識,反墮胎倡議人士也願對自己立場及公投結果負責,這都是民主公投表現的另一優良典範。儘管有越來越多國家支持墮胎合法化,但現今華人社會多數人仍對墮胎持反對態度,也認為墮胎是件違背道德與令家人蒙羞的事。然而以法律面來看,現今對於墮胎的爭議並非以道德觀評之,而是站在腹中胎兒究竟是不是「人」以及胎兒是否具備法律規定人的基本權利的角度爭論。由於我國憲法對墮胎並無明確條文規範,且法律也未對各種情況下的墮胎除罪化(即不符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可施行人工流產六種情形,皆為違法),故我認為可參考美國對於墮胎案的判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73年對於婦女墮胎權以及隱私權的重要案例,對於婦女墮胎的問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認婦女的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此案例的爭議點在於:

1.婦女「墮胎權」是否為「隱私權」所保障?隱私權的憲法基礎條文為何?

2.未出生的胎兒,是否受憲法第14條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保障?

3.德州禁止墮胎法律,是否違反憲法第14條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

而最後的判決結果為婦女的墮胎權屬於隱私權的保護範圍,但法院卻未指出隱私權的憲法根據為何。此外也闡明了美國憲法上的人應該僅適用於出生之後,至於未出生胎兒,並非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中所稱的「人」。而根據資料,懷孕前三個月,胎兒是不具有「母體外存活性」 (viability),故基於個人的自由權與不願懷孕被他人知道所引申的隱私權,我認為墮胎應被視為合法之行為,且不應因任何理由而受到限制。(以上為我參考國外相關案例後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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