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5日 星期一

歷史二 劉真

【出處】自由時報電子報
【時間】2018/03/04
【記者】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
【內文】

中台灣海域風場良好,具備離岸風力發電條件,為打造中部成為台灣最大的風力發電產業重鎮,台中市政府與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灣港務公司等單位將於15日舉行「台歐風電產業國際高峰會」,簽署合作備忘錄,並廣邀產、官、學、研代表與會,討論風電產業發展及人才培育等議題。

市府經發局表示,為落實2020年非核家園目標,台灣能源結構需轉型,而在全球18個最佳風場中,台灣臨海就佔了16個,其中又以中部最具潛力,適合發展離岸風力發電。行政院也指示中部地區以台中港做為重件施工碼頭、彰化漁港為運維專用碼頭,共同打造風力發電產業重鎮。
經發局也表示,為加速國內風電產業發展及人才培育,市府將與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灣港務公司、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中興大學、逢甲大學等單位,於15日辦理「台歐風電產業國際高峰會」,並共同簽署「台歐風電產業供應鏈及人才培育」備忘錄,促進資源交流,以及建立風電產業供應鏈與人才培育合作平台。
經發局指出,離岸風電與產業的關聯性很強,必須朝產業在地化的方向努力,這是中央與市府共同推動的目標,不只推動能源結構轉型,也要發展產業,在中台灣打造台灣最大的離岸風電產業聚落,帶來商機與就業機會。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第107條(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第108條(中央立法事項)※增修§9~第一項第一款不受限制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第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縣公營事業。 
  四、縣合作事業。 
  五、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縣財政及縣稅。 
  七、縣債。 
  八、縣銀行。 
  九、縣警衛之實施。 
  十、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第118條(直轄市之自治)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第144條(獨佔性企業公營原則)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第145條(私人資本之節制與扶助)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基本國策)


  (1)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2)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3)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4)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5)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6)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7)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8)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9)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10)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11)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12)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13)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心得評論
2020非核家園是目前政府的理想政策,希望能夠真的在2020落實國內不再使用核能來發電而是用其他的方式。從目前台中將要發展中部地區沿岸風力發電的政策就可以看出,中央政府的指導和地方政府的積極,的確有再將政策落實化的趨勢。當然現在只是一個開頭,只是開始了"台歐風電產業國際高峰會"來進行討論,並簽署合作備忘錄,不過既然政府有意願來進行,民間也需要給予支持,目前也簽署了台歐風電產業供應鏈及人才培育的備忘錄,讓中南部的大學可以與政府來發展產學合作的策略,由政府提供資源和實習的機會,大學來培育理論及技術人才,再透過企業的投資,讓人才能夠和風電相關產業能夠無縫接軌。

在全球18個最佳風場中,台灣臨海就佔了16個,其中又以中部最具潛力,適合發展離岸風力發電。這就顯示出了台灣在全球能源經貿體系中的重要位置,台灣有機會讓國際的能源產業資金進駐中部地區定帶動當地的產業發展同時也可以讓中央政府的政策落實,我認為這是多方面的考量,可以創造雙贏甚至是三贏的局面。

當然這件事情不是一個是政府有能力主導的合作計畫,市政府可以當成一個開頭,但是根據憲法條文中的基本國策,如此浩大且重要的國際能源經貿合作可以由中央政府來統合國內的勢力,由台中市政府來成為一個溝通的橋樑共同來讓台灣的能源轉型成無核能的風電地區。使得有機會能在兩年後的2020達成無核家園。雖然這只是一項遠大的計畫,不過我相信在政府的努力之下是有機會可以實現的,就從中部地區的風電產業發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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