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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禁說3次離婚休妻法案受阻 印度穆斯林婦團抗議
新頭殼newtalk | 林序家 綜合報導
發布 2018.01.05 | 23:29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1-05/109523
【內文】
印度政府提的穆斯林婦女婚姻保護法案,由於反對黨抵制,今(5)日在國會冬季會期休會前未能通過,引起穆斯林婦女團體抗議。
印度穆斯林婦女常遭到在海外另結新歡的丈夫,只要說3次talaq(我要離婚)即可休妻。印度總理莫迪(Narendra Modi)決定透過立法,保障婦女權益,這項法案規定,可對違法休妻的被告處以3年有期徒刑,妻子可索取贍養費。
穆斯林婦女婚姻保護法去年12月底已獲得下議院通過,送上議院審理。不過,以國大黨為首的反對黨占國會上議院(Rajya Sabha)過半數席次,他們質疑這項法案部分法條並要求送交特別委員會審議,朝野意見不同,法案今天未能順利過關。
印度國際亞洲新聞社(ANI)報導,一些穆斯林婦女團體和活躍人士今天集會,向阻撓這項法案通過的國大黨等政黨抗議,並感謝總理莫迪即使被貼上反穆斯林的標籤,仍展現推動法案的勇氣。
抗議人士費姿(Farah Faiz)憤怒地說,宣稱穆斯林婦女反對婚姻保護法是不對的,因為穆斯林婦女只要被丈夫說3次talaq,一輩子就完了,但國大黨更關心穆斯林男子因說3次talaq休妻被關3年的規定。
她表示,穆斯林婦女還希望以後提出修正案,讓穆斯林婦女婚姻保護法納入懲罰一夫多妻制的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民法:
第九百七十六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第九百七十七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九百七十八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
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九百七十九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心得】
規定及法律是需要依照時代演變去更新改制的,印度透過修法達成男女在婚姻上平權,但是支持者易被貼上反穆斯林的標籤而引起更大的宗教對立,要修改一個已經根深蒂固的法律已經固然不是那麼容易了,若是再加進宗教的因素反而更加混亂;但樂見其成的是,在宗教間接影響法律的國家中,能因為時代的演變及潮流的更新而達成新時代男女平權的效果實屬不易。對於因男子說三次而休妻所制定的法律制裁也不符合比例原則,若是因為休妻而被判關三年,那是否對於刑責的部分有過重的疑慮?人民固然需要嚴刑去約束,但是一但超乎常理就易成為惡法侵害人民的自身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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