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6日 星期六

政一B 鍾念葳

姓名:鍾念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7

[標題]75歲以上老人 去年至少23萬人繳回駕照
[時間] 2018-01-04 12:49

[內文]
日本警察廳今天公布去年全日本交通事故死亡3694人,是有統計1948年以來最少的一年,分析原因是強力取締酒駕等惡性重大違規及宣導全車繫安全帶、車輛配備安全氣囊等。
日本警方指出,死者中有2020人是65歲以上老人,雖然比前一年度減少118人,但是占全體死亡54.7%,為歷來次高。但1-11月分75歲以上高齡者的駕駛死亡事故,比去年同期減少1成。
日警表示,去年3月修改規定75歲以上駕駛定期換照,必須接受失智症檢測,至11月分主動繳回駕照的人數高達23萬人創新高。回顧過去日本車禍死亡老人所占比例196713.2%,隨社會高齡化,1995年增至30%2003年增至40%2010年突破50%大關。
從都道府縣分別統計,愛知縣去年200人死於車禍最多,最少是島根縣的17人。日本警方指出,在高度經濟成長時代,日本擁車者大增,1970年每年有1.6萬人死於交通事故達最高峰。1980年修法強制前座繫安全帶,2008年強制後座繫安全帶。去年駕駛在一般道路繫安全帶約98.6%,副駕駛座95.2%,有36.4%的後座乘客會繫。日本政府設定2年後車禍死亡降至2500人以下,檢討如何推廣搭載有「自動煞車」、「防止錯踩油門」裝置的安全駕駛支援車。

[相關憲法條文]
10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64-1 年滿六十歲職業駕駛人,應每年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作體格檢查一次,其合格標準除依第六十四條規定外,並經醫師判定符合下列合格標準:一、血壓:收縮壓未達一六○ mm/Hg;舒張壓未達一○○ mm/Hg。二、胸部光大片檢查:合於健康標準。三、心電圖檢查:合於健康標準或輕微異常不影響健康安全。四、無下列任一疾病:(一)患有高血壓,經臨床診斷不足以勝任緊急事故應變,經休息三十分      鐘後,平均血壓之收縮壓達一六○mm/Hg 或舒張壓達一○○mm/ Hg      。(二)患有糖尿病且血糖無法控制良好。(三)患有冠狀動脈疾病及其他心臟疾病,經臨床診斷不足以勝任緊急事      故應變。(四)患有癲癇、腦中風、眩暈症、重症肌無力等身體障礙致不堪勝任工      作。(五)患有呼吸道疾病史者肺功能用力肺活量(FVC 或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FVC)低於六十%之預測值。(六)患有精神疾病致不能處理日常事務者,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      虞者,或有傷害行為。(七)患有慢性酒精中毒及藥物依賴成癮。(八)患有經常性打呼合併白天嗜睡者,白天嗜睡指數大於十二。但接受      多功能睡眠檢查評估治療有效者,不在此限。(九)其他: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或患有其他疾      病致不堪勝任工作。逾六十八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並應符合下列體格檢查之合格標準:一、睡眠品質(PSQI)問卷評估:小於五分以下者為合格;不在此範圍值    內但接受多功能睡眠生理檢查評估治療有效者,亦可評為合格。二、運動心電圖檢查:合於健康標準或輕微異常不影響健康安全。三、尿液檢驗、血液檢驗、生化檢驗:合於健康標準或輕微異常不影響健康安全。
52
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
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但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
駛人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限一年之
新照,或於原領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六十
五歲止。
逾六十五歲之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
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
執照,或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六
十八歲止。
依前二項規定以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仍應依第一項前段規
定辦理駕駛執照之換發。
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一年有
效期間駕駛執照,其換發新照之有效期間,另依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考領換
領我國汽車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及換發,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於汽車駕
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應檢附第五十條第六項規定之經許可停留或居留
證明文件,始得申請換發新照。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前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換發為普通輕
型機車駕駛執照。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
除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情形外,免再依第一項前段規定期間申請換發;其
已領有之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並得免換發之;外國人取
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亦同。但本規則對特定年齡以上之汽車駕駛人另有
規定其普通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及申請換發新照規定時,應依規定辦理之。
除前項免再依規定申請換發之情形外,汽車駕駛執照逾期未換發新照者,
不得駕駛汽車。
52-1
逾六十八歲之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
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經檢附通過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或
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
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七十歲止。
逾六十八歲之職業駕駛人,依前項規定換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後,駕駛
汽車違反本規則、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未受
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於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後兩個月內,重新辦理前項
規定體格檢查及檢附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符合規定後,始得繼續領有
該職業駕駛執照。
第一項規定之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由公立醫院、衛生機關為之,或由
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團體或人員為之。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
測驗依附件十九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前已年滿六十八歲未滿七十歲之職業駕駛人
,因屆齡換領同等車類普通駕駛執照,得依第一項規定換發新照;倘因未
繳回職業駕駛執照致註銷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須補考職業駕駛執照應考
之科目後,方得依第一項規定領取有效期限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52-2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新領或未逾七十五歲駕駛人已領有之
普通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年滿七十五歲止,其後應每滿三年換發一次,駕
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經第六十四條規定體格檢查合格,
並檢附通過第五十二條之一所定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或檢附無患有中
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或於駕駛執照以
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但年滿七十五歲駕駛人首次換照,得於有效期間
屆滿前一個月至屆滿後三年內辦理;未換發新照而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駛
執照處分者,應於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後三個月內辦理換照。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前已年滿七十五歲之駕駛人,其已領有之駕
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並得免換發之。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七月一日起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於公路監理機關通
知後三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換照。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年滿七十五歲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者,應依第六十四條規定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第五十二條之一所定
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
請考驗,及格後核發三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

[心得]
日本正在不停的進步發展,也讓交通事故死亡率逐漸的降低,而我認為臺灣也是時候要加快腳步了,臺灣每年死於交通事故的人也有3000多個,而我認為讓高齡的老人每年定期的去檢查身體健康狀況,來去判斷他能否擁有駕照資格,是一項必要的事情,人不斷的變老身體健康狀況一定也會影響他們駕駛的狀態,更何況我們的計程車司機其實是可以開到70歲的,這不僅是司機自身的危險,也會影響到客人的安全,其實高齡駕車國外管制嚴格,國外高齡駕駛人駕照管理作法不一,年齡從60歲到80歲都有,短期駕照效期兩到三年不等,部分國家規定要有醫師簽署體檢表、接受教育訓練與接受道路駕駛,另有國家限制高齡者只能在白天或只能在社區道路開車,我們交通部之前推動鼓勵70歲以上不適合騎車、開車的老年人主動繳回駕照,我們統計繳回率也僅約一成左右,成效不佳,我們說要定期的去做檢查,再來看是否要發放駕照給予老人,但這會不會只是個虛有其表的口號呢?當然如果想要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是需要各方面的政策措施來協調的,才能真正的去落實達成這項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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