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日 星期二

政三B 崔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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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反勞基法修法遊行解散 陳抗民眾霸住政院前路口不走

出處:〔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自由時報』

內文:民眾與勞團今天聯合發起「我過勞血汗、你功德個屁,反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台北市警察局估計共有約5千人參與,但在遊行過程中,隊伍臨時更改計畫,回頭佔領行政院門口。
在晚間6點勞團宣布散會後,台北市警方原本解除中山北路與忠孝東路部分車道供車輛通行,沒想到陳抗民眾失控,霸住車道不讓車輛通行,警方為免刺激民眾,目前又封鎖忠孝東西路與中山北路口管制車輛通行,警民雙方原先協商晚上8點解㪚未成,現場目前仍在僵持中。

相關條文: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自由。

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我個人認為雖然這三條憲法都非常的保護人權,但其實看仔細一點這三條憲法都相互有牴觸的現象發生,第十四條人命有集會結社自由,第二十二條又說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那到底是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還是在一定的程度上人民擁有一定程度上的自由呢?我認為,憲法應該是個概念,而不是一段話而已,一段話任何人都能把它當作競爭來進行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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