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5
【標題】:
印度婦女光天化日被性侵 民眾卻只顧著「錄影」
【時間】:
2017/10/24 20:33
【出處】:
【內文】:
印度一名43歲婦女日前在光天化日下遭到一名喝醉的23歲男子性侵,誇張的是,儘管當時有多位民眾路過卻都袖手旁觀,停下來的人們也只顧錄影,最後其中一位錄影的司機將影片交給警方,讓警方順利循線逮人。但網友還是痛批,如果這名司機是出手相救不是只顧錄影的話,這名婦人恐怕就不會遭受毒手了。
據《印度時報》報導,印度維沙卡帕特南(Visakhapatnam)當地時間週日(22日),一名23歲的酒醉青年西瓦(G Shiva)在光天化日下性侵一名在樹下睡覺的中年婦女,當時有10幾名民眾視而不見,甚至有些人拿出手機錄影,如此冷血的行徑讓人看傻了眼。
事後一名3輪車司機將影片放上網路後,點閱率與分享數立刻爆高,同時警方也收到該名3輪車司機提供的片段到場逮人,但加害者當時已不在現場,被害者則被送往醫院驗傷。
警方之後循線於當地時間週一逮捕西瓦,當地檢察官表示,這名遭受性侵的43歲婦女3天前才剛因家暴離家出走,這幾天下來因為一直在街上遊蕩過於飢餓又脫水,被侵犯的當下完全無力呼喊求救。而根據警方資料顯示,性侵犯西瓦在青少年時期就常常犯案。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5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刑法 第16章 妨礙性自主罪》
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 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前條之 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 刑。
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 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 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 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一萬元以下罰金。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0條: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醫院、診所對 被害人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保護被害人之隱私,提供安全及合適 之就醫環境。第一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 之。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心得】
前段日子看了一部電影叫作「我和我的冠軍女兒」,劇中以一個印度父親打破社會男 女不平等的限制,訓練女兒摔角並活出更多的可能性為主軸。整個電影中令我印象最深刻 的是男主角說「冠軍就是冠軍,不管是兒子拿的還是女兒拿的」,這部分想表達的是不應 該針對性別給予限制,延伸到其他行業也是,能勝任那個位置才是重要的。
現在在印度種種社會問題中,男女不平等待遇已存在已久,女生的基本權利被男人踩 在腳下。許多女生的命運說難聽一點就是負責生小孩、照顧家人生活起居,以至於嫁人時 女方家屬還得給男方家屬非常多禮金,且恨不得早點把女兒嫁出去,把麻煩往外推的心 態,跟傳統中國封建時代那種「女人是賠錢貨」的心態很相似。
我覺得這是個很誇張且非常噁心的心態。要解決這種社會亂象單靠嚴刑峻法是沒用 的,因為社會不會因為一個性侵犯被捕入獄而有什麼改變,男尊女卑等觀念是深植於當地 的,社會造就了女權低落、不被男性尊重,因此性侵的案件才會一再發生。我認為此事件 最佳的解藥應該從改變教育做起,不只是男性需要建立兩性平等的觀念,女性也應該要自 我意識,了解女性的存在價值。思想上不能再以男人為主,這樣才不會妄自菲薄而成為被 操縱的魁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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