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9日 星期日

政三A 陳又端

政三A 陳又端
姓名:陳又端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8

【標題】

性侵犯卻入安親班教書? 盧男主動現聲回應


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71029/1231111/【獨家】性侵犯卻入安親班教書? 盧男主動現聲回應
【內文】
《蘋果》昨報導,有台灣、美國雙重國籍的37歲盧姓男子曾在美國性侵少女,逃回台灣後因案遭通緝,美方懸賞150萬美金(約4500萬元台幣),現竟在北部多所安親班教美語。盧男今主動聯絡《蘋果》喊冤,他否認曾性侵,宣稱當年在美國遭人誣陷,但律師勸他認罪,「我沒有做,可是我承認。」他並強調,他在台灣教美語十幾年,家長都說他教得很好。 據美國華盛頓州貝爾優市(Bellevue)警局通緝公告,2004年盧男在美因性侵少女被判有罪,須強制治療,受害人是一名14到16歲網球學生。據美國《西雅圖時報》(The Seattle Times)2006年報導,貝爾優市警方表示盧逃回台灣(fled to Taiwan),美方懸賞150萬美金(約4500萬元台幣)追緝。 昨晚《蘋果》曾撥打盧男手機未接,盧男今主動致電《蘋果》說明,針對當年在美國的性侵案,他曾是該少女的網球教師,跟少女家人很熟,但少女不知為何跟家人有爭執,在他們結束師生關係1年後,突然指控他性侵。盧說,當時美國有另一起師生戀案,他認為社會氛圍讓他無法獲得公平對待,「我沒有做,可是我承認。」律師勸他認罪換取心理治療、限制住居等條件,期間2年,在2004年完成,當時就回台灣。 根據美國華盛頓州法院文件,2005年盧男遭室友舉發持有兒童猥褻物,警方在他的電腦D槽搜得男子性侵幼童影片,盧否認下載,但該州只要持有就違法,盧又遭起訴,2006年5月盧無故不到庭遭通緝,法官懸賞150萬美元。盧男回應,他在心理治療階段認識一性侵犯,他因為「幫助」而讓該人住在他家,2005年遭該室友檢舉時,他人不在美國,也收不到通知才被通緝。盧男說,他2年多前遭人檢舉此事,新竹的警察找上他,他主動到案,在竹北開過1次庭,但「已經處理完了」警方告訴他已經「沒事了」 《蘋果》問他近年是否曾再去美國?他說他常出國,例如去香港、日本,但沒去過美國,「為了省錢。」盧男說他在台灣十幾年來都教美語,成天跟小孩相處,家長都說他教得很好,他也沒有犯過案;2年多前他遭檢舉時本來想換工作,但新竹警方告訴他「可以教書」,但建議不要教小孩。 《蘋果》日前以電子郵件向貝爾優市警察局查詢盧男通緝公告的真實性,並通報有消息稱盧男正在北市教書,該局犯罪分析及性罪犯探員Frank Nunnelee回覆,證實確實有關於盧男的法院通緝There is a court warrant for LU's arrest.,但他表示,因台美之間沒有引渡條款,所以現在針對此案什麼也沒辦法做Taiwan has no extradition treaty with the US therefore there's nothing anyone can do at this point.。針對盧男說法,《蘋果》再次去信警局詢問,尚未取得回應。 台北市教育局指,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盧男只要曾犯過性侵害、性騷擾等案遭判決確定,無論事發時間是在多久以前、是否還被通緝,都不可在補習班擔任教職員工。(蔡永彬/台北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
看完此新聞,先不論非白種人在美國容易遭到歧視誣賴,我認為不論盧男所說的是真是假,他到底有沒有犯案,他都不該無故不出庭,且他已留下案底,自身應該知道不適合再教書,但我覺得新竹警方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有出入,也會造成當事人困擾。
這是一個令人省思的案例,例如如盧男自身所說,在台教英文10幾年來,表現良好,無不良紀錄,是否能代表他已改過自新,不會再犯,是否需要禁止他教安親班的工作權?該再給他一次機會?社會接納與穩定就業是曾經犯過錯之人揮別過去、邁向新生的重要關鍵
我個人認為為避免他因自身過去不良紀錄所帶來在工作上的困擾,例如又遭人檢舉之類,他應該自己避免再從事相關與小孩有關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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