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新頭殼newtalk
[時間]2018/6/5
政一B 06114246
聶立修
[內文]
歐盟最高法院今(5)日裁定,歐盟公民的同性伴侶,不論國籍,有權住在任一成員國境內,即使在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這意味著保障人民行動自由的歐盟法律擴大適用歐盟公民的非歐盟配偶,包括同性伴侶。
這項裁定起因是,羅馬尼亞男子柯曼(Relu Coman)和美國丈夫韓密爾頓(Robert Hamilton)2010年在布魯塞爾結婚,由於羅馬尼亞不承認同性婚姻,未能將韓密爾頓列為配偶,使他無法在羅馬尼亞居住超過3個月,因此上告歐盟法院。
今年1月,歐盟法院認定「配偶」一詞包括同性伴侶,羅馬尼亞憲法法院表示將依照裁定,審理該案的同性伴侶居留權。
設在盧森堡的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今天裁定,歐盟成員國有權批准或否決同性之間的婚姻,但同時裁定,「拒絕給予歐盟公民的非歐盟成員國同性配偶,在境內居住的衍生權利,他們不可用這種方式妨礙歐盟公民的居住自由」。
歐洲法院認為,拒絕承認在另一個歐盟國家合法完成的同性婚姻,「可能妨礙那個公民自由行使遷徙和居住的權利」。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釋字748號
[心得評論]
在婚姻評等上台灣目前雖然已經有了大法官解釋而合法化,但目前卻因為選舉即將到來,所以執政黨為了避免影響選情,遲遲未提出法案,如此消極的態度不論支持或反對同昏的民眾和團體都無法接受,在看到這則新聞後,保障不同族群的權利是必須持續進行的工作,希望執政黨別因為選票關係,因而擱置了同性族群的權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