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空服遭懲 勞部認定華航有不當勞動行為
時間: 2018/06/15 18:05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hel/201806150260-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15日電)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今天指出,華航空服員林馨怡等三人遭懲處案,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屬於不當勞動行為,將依法開罰新台幣3萬到30萬元。
華航空服員林馨怡、張書元、朱良駿去年6月擔任記者會行動劇演員、主持人或發言人後,遭到華航懲處,雖然當時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華航有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但華航仍執意懲處三人。
林馨怡等人不滿華航懲處,再度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裁決結果近日出爐。
王厚偉今天受訪表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為,華航因工會活動而懲處林馨怡等人,會造成寒蟬效應,加上華航還約談工會幹部,要求工會幹部對活動發言要道歉,都已經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王厚偉說,除了會依法裁罰3萬元到30萬元外,也要求華航須撤銷林馨怡等人的處分。
華航企業工會秘書林芸表示,依過去案例,華航應會提起訴願,且不願意遵照勞動部的裁決結果,呼籲政府應該要整體檢視華航公司的高層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林芸說,華航除了不理勞動部裁決外,也向工會幹部提起民事訴訟案,顯然就是要打壓工會活動,也達到明顯的威嚇效果,讓近期參與工會活動的人數持續下降,讓她覺得非常憤怒與失望。
華航回應表示,尊重言論自由,但不認同濫用言論自由,華航身為上市公司,須對所有股東負責,無法坐視不實資訊攻擊公司影響商譽。針對此次裁決結果,華航深表遺憾,將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根據統計,勞動部從去年10月起已針對5件認定不當勞動行為案裁罰華航17次,共60萬元。(編輯:管中維)1070615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53 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
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 154 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
法律定之。
【心得】
根據新聞資料,華航從2014年到2016年之間違反《勞基法》45件、開罰金額共996萬元,是交通部所屬事業中,違反件數最多、開罰金額最高者。而去年的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雖對華航重罰3萬元,但這對華航來說,根本不算什麼,是無法造成任何警告的。而華航說員工行為不檢毀損公司形象,對個別勞工調降、減薪處分,這看來應該是華航濫用其雇主優勢地位,藉機來打擊工會士氣,這樣以後誰敢擔任工會幹部?如果連有罷工手段、具有罷工實力的工會都被打壓成如此,那國內其他公司的勞方又該如何與資方協商改善勞動條件的問題?又會回到一直以來存在的疑問,勞資會議、勞資協商真的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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