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王亭勛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0
日期:2018/05/22
【標題】改革假釋制度 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假釋三法
【內文】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今天提出修正「假釋三法」相關主張,改革假釋制度,希望假釋改採法官保留原則,而非過去一直是由獄政行政人員專擅。
本身也是時代力量黨主席的立委黃國昌和黨團總召徐永明上午共同出席「打破黑箱假釋.回歸司法審查」黨團會議會後記者會,提出修正「假釋三法」(「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及「刑法」)相關主張。
黃國昌指出,時代力量這次提出「假釋三法」有關假釋制度的改革,最核心的內容就是,未來有關於假釋的審查,不再由監獄報法務部核准,必須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行使刑罰權的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加以裁定的方式予以進行。
他說,現行的假釋制度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核准,即可讓受刑人提早出獄。受刑人在監獄中到底要關多久,本質上是國家刑罰權的行使,但現行假釋制度竟把一半的刑期到底是否執行交給法務部這樣一個行政機構專擅,這制度是有問題的,國家刑罰權行使的範圍和程度,理論上本應回歸司法審查,而非讓行政機關專擅。
談及推動假釋制度改革,黃國昌強調,「在陰暗角落行使不受控制的權力,必須要停止。」這會期他在立法院舉行假釋制度公聽會時,與會學者專家共同提出訴求,希望藉由在刑法改變假釋審查的實質要件,配合在刑事訴訟法增列處理關於假釋審查法院的審查程序,以期能夠根本對目前弊案叢生的假釋制度進行改革。
徐永明表示,假釋過去一直是個黑箱,由獄政行政人員把持,所以常常產生關說的問題。因此,黨團提出「假釋三法」改革方案,希望改採法官保留原則,未來更審慎處理。雖然本會期即將結束,希望改革可以獲得各黨團的支持。
對於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假釋三法」的相關主張,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說,還沒有看到立委提出的修正草案條文,無法表示意見。
本身也是時代力量黨主席的立委黃國昌和黨團總召徐永明上午共同出席「打破黑箱假釋.回歸司法審查」黨團會議會後記者會,提出修正「假釋三法」(「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及「刑法」)相關主張。
黃國昌指出,時代力量這次提出「假釋三法」有關假釋制度的改革,最核心的內容就是,未來有關於假釋的審查,不再由監獄報法務部核准,必須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行使刑罰權的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加以裁定的方式予以進行。
他說,現行的假釋制度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核准,即可讓受刑人提早出獄。受刑人在監獄中到底要關多久,本質上是國家刑罰權的行使,但現行假釋制度竟把一半的刑期到底是否執行交給法務部這樣一個行政機構專擅,這制度是有問題的,國家刑罰權行使的範圍和程度,理論上本應回歸司法審查,而非讓行政機關專擅。
談及推動假釋制度改革,黃國昌強調,「在陰暗角落行使不受控制的權力,必須要停止。」這會期他在立法院舉行假釋制度公聽會時,與會學者專家共同提出訴求,希望藉由在刑法改變假釋審查的實質要件,配合在刑事訴訟法增列處理關於假釋審查法院的審查程序,以期能夠根本對目前弊案叢生的假釋制度進行改革。
徐永明表示,假釋過去一直是個黑箱,由獄政行政人員把持,所以常常產生關說的問題。因此,黨團提出「假釋三法」改革方案,希望改採法官保留原則,未來更審慎處理。雖然本會期即將結束,希望改革可以獲得各黨團的支持。
對於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假釋三法」的相關主張,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說,還沒有看到立委提出的修正草案條文,無法表示意見。
【相關憲法條文】
第77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78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其他參考法律: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心得評論:
我認為時代力量提出的這個想法是正確的。因為決定刑期是由司法院體系裡的法官決定的,但決定假釋卻回到行政院的法務部決定,這部是有點詭異的事嗎?加上近年來假釋出獄的人越來越多,那是否忽略了當時法官判此案件刑期時所做的考量呢?
或許有人會說,現在的監獄已經超收了,如果能藉由假釋放多一些人出來,就能減緩監獄超收的問題。但回頭想,這不是本末倒置的事嗎?我們為了讓監獄空間足夠就放出那些罪犯,那萬一他再犯了呢?就只是把它再抓回去,這樣對被害人公平嗎?再者,現行的假釋條件中提到有悛悔者得申請假釋,那請問法務部的判斷在哪呢?
假如我們將假釋的權力歸還給法官,並要求法官在判決假釋與否的同時也必須研擬一份如同判決書一般的文件,這不是能利用法官的專業度來擔保嗎,並且也能警惕法官萬一罪犯再犯,那責任是會歸咎到他身上的,那不也能減少法官的隨意裁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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