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5日 星期四

政一B杜鎧佑

系級:政一B
姓名:杜鎧佑
學號:06114241


教部組跨部會諮詢小組 綠肯定藍指違背專業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040079-1.aspx(中央社)

台大校長事件,教育部將組跨部會諮詢小組,國民黨團今天表示,教育部自甘墮落,違背教育專業。民進黨團則表示,台大無法交代國人的疑慮時,教育部本於職權就要跳出來。

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人事案至今仍未核定,教育部昨天表示,管中閔赴中國大陸活動仍有疑義,將組成跨部會的諮詢專案小組進一步釐清,希望管中閔人事案4月中旬能有結果。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天上午發出新聞稿表示,教育部自甘墮落,違背教育專業,呼籲教育部,儘速回歸專業,依照遴選程序以及台大校務會議的決議,核定管中閔上任,還給校園自主空間。

國民黨團書記長李彥秀表示,為了「卡管」竟然可以成立跨部會小組,政府的行政效率只用在追殺清算上,令人佩服;再過幾天,政府可能為了「卡管」,還可以成立跨部會的「卡管辦公室」。

國民黨團副書記長柯志恩說,「跨部會專案諮詢小組」是根據大學法哪一條發明這樣的諮詢小組?未來教育部還要根據諮詢小組意見做決策參考,又置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於何地?台灣還有大學自治與學術自主嗎?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何欣純則向中央社記者表示,教育部早該這麼做,而這也不是政治力的介入;教育部尊重大學自主,但在台大無法清楚交代國人的疑慮時,這時候教育部本於職權就要跳出來,並檢討大學校長遴選制度有無缺失,造成了現在的困境。

何欣純說,台大竟然調查不出來管中閔赴中國有沒有兼職、兼課,那就由政府跨部會來查。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162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大學法》第9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心得】
台大校長遴選爭議至今已有數個月了,侯任的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現在仍然有諸多爭議而無法取得教育部的聘書就任校長。在《大學法》和《國立大學校長遴選辦法》的條文規範中,教育部對於台大遴選委員會所選舉出的人選應只有「聘任」、「備查」的職權,而沒有「否決」的選項。雖然教育部作為國家最高教育機關,對於有遴選結果和過程可以提出疑義並要求校方進行釐清和說明,台大也已多次進行相關調查並宣告無疑義,然而教育部在沒有掌握到確切證據之下仍然拒絕聘任,也不免讓人質疑教育部的動機。而且我認為教育部在沒有掌握到確切證據的情況下,只單用「遭人檢舉」或「媒體報導」進行引述來作為拒絕聘任的理由,也令人匪夷所思。
我認為這件事仍然應該回歸到遴選的初衷,即是該候選人對於該校的治校理念、交流計畫和相關學術的成就進行審查,而不是對該候選人的政治傾向、人格特質進行嚴格的檢視;但確實在發生疑義時,該候選人也應出面向社會大眾及該校師生進行相關的解釋,不應只是單純神隱,待爭議持續延燒。
台大由代理校長代理至今已經長達了數個月了,而代理校長也僅具有看守性質,只能進行一些基本的校務行政工作,而無法對學校未來的計劃和學術進行決策。而台大作為全國最高的學府,卻長久處於校長空缺的看守狀態,對於台大在教學和國際上的競爭力必定產生影響,因此我認為教育部和台大應讓校長遴選爭議早日落幕,不論是要重啟遴選機制或是聘任目前的校長,都應該迅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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