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1日 星期六

政一B 龔育婷


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 中選會主委:幸福盟公投提案非反同、未違憲,而是如何落實同婚投票

[時間] 2018-04-20

[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E3%80%90%E6%B2%83%E8%8D%89%E3%80%91%E4%B8%AD%E9%81%B8%E6%9C%83%E4%B8%BB%E5%A7%94%EF%BC%9A%E5%B9%B8%E7%A6%8F%E7%9B%9F%E5%85%AC%E6%8A%95%E6%8F%90%E6%A1%88%E9%9D%9E%E5%8F%8D%E5%90%8C%E3%80%81%E6%9C%AA-054746558.html

[內文]
【沃草記者/廖昱涵】 立法院報導

前(17)日中選會宣告反同團體下一代幸褔聯盟三項公投案全數「合於規定、通過審核」,造成輿論譁然。中選會主委陳英鈐今(19)日強調,此三案「不是反同婚公投,而是如何落實同婚的公投」,沒有抵觸之前的大法官釋憲,釋字 748 號所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的問題,也「沒有把基本人權拿來公投的問題」。

爭議的三提案中,中選會唯一認定有疑慮的是「反同志教育」案,陳英鈐說明雖委員會意見分歧,但依照「合憲性推定解釋原則」予以通過。但他也表示,若該案真的通過,侵犯人權時民眾仍可尋求救濟、申請釋憲。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邀請原民會、中選會進行業務報告。2017 年大法官作出釋字 748 號解釋,宣告《民法》違憲,要求立法機關兩年內立法保障同性婚姻,否則將自動生效,讓臺灣一度成為外媒口中的亞洲同婚燈塔。但日前中選會宣布幸福盟公投案過關,遭外界質疑公然違憲。而這三項主文分別是:

1.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2.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3.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當初排審同婚法案的召委之一、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先是說明《公投法》為了實現直接民主,因此修法降低門檻、廢除實質審查的公投審議委員會,也因此造成中選會目前只能做形式審查。但她仍質疑,公投就是為了公共利益,如果傷害人權還可以成案嗎?

以第一個提案:「《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而言,尤美女認為明顯違反釋字 748 號已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陳英鈐再次強調,經過文字補正後,主文並沒有違憲。即使通過,「也不是反同,而是選擇如何落實婚姻權利的形式。」

尤美女:「隔離也是一種歧視」認為專法違憲

尤美女也質疑,第二案中的「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到底指什麼?這樣很有可能被解釋成「伴侶關係」,而非釋字 748 號要保障的「同志婚姻」。

陳英鈐解釋,除了修改主文,也請提案人在理由書中明白承認同性者有結婚自由。他解讀:「所以這樣閱讀,再加上公投提案的『合憲性推定』,認為提案沒有排除同性者別可以結婚的自由和權利。」

然而,雖中選會做出如此解釋,但回顧日前公投聽證會,就有反同教授公然大玩文字遊戲,以同性戀者「可以跟異性結婚」來解釋他們口中的「同性婚姻自由」。

「隔離也是一種歧視!」尤美女繼續追問,若是此案通過,就能拘束立法院設置專法。但釋字 748 號明明就強調應保障《憲法》第 7 條、第 22 條的平等權、婚姻權。

陳英鈐解釋:「因為它只是原則⋯⋯」,尤美女接著說:「你意思是他們必須在釋字 748 號原則下通過的公投才能拘束立法院,溢出部分立法院可以不受拘束?」陳英鈐點頭認同,認為還是以合憲為最大原則。

中選會:同志社群非幸福盟公投案利害關係人

尤美女接著對公投聽證會程序提出疑問,她質疑為何三案的聽證會中都沒有將同志社群列為利害關係人身份邀請出席?

[相關條文]
憲法
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57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公民投票法
9條: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心得]
此次中選會宣布過關之四項公投案是年初新公投法上路後的第一波公投案,而大大降低門檻的公投法更直接促使了此次公投案的成立,然而為擺脫所謂鳥籠公投之稱號,新公投法廢除了原先負責實質審查之公投審議委員會,使目前公投之提案僅剩具形式審查功能的中選會,雖說門檻和審查機制的放寬大大降低了提案、成案、公投結果之標準,看似落實了直接民主,但卻也增加了民粹干政的疑慮。
在中選會消息一公布後,支持婚姻平權之政治人物、倡議團體、性平團體不滿之輿論排山倒海,矛頭都指向了中選會是否公然違憲,把釋字748當作空氣,而我認為在新公投法上路後,中選會確實只負責形式之審查,而所謂是否違憲之審查已不是中選會之職責,雖說我個人認為此三項反同公投確實違反了釋字748之宗旨,但單純以中選會之職責來看,其做法和決議是沒有違憲之虞,畢竟此三項提案就程序和形式來說是符合公投法之規範,然而真正該注意的應是此公投之內容意味著的是什麼?就算中選會之作法是盡職責而無違憲,但其公投內容仍是有違憲之虞,而人權之議題任意付諸公投乃是民主倒退之舉動,在宗教團體惡意的渲染不實消息之情況下公投,不僅使某些人民在不完全了解此議題之情況下被煽動進而使社會之和諧被破壞,更會使政治被民粹干預之情形發生。直接民主之門檻過於低,任何事都付諸公投,不但浪費了許多社會資源,同時也間接地迫害了民主的真諦。而立專法是許多反同團體對於婚姻平權之最後底線,但立專法可說是困難重重,以德國為例,德國伴侶法之通過已是17年前的事,而立專法之問題層出不窮,每遇到一不同之個案就必須訴諸於判決,導致仍有許多相關案件堆積於法院,雖說在當時提出之伴侶法對於平權來說已是相當大之進步,但今時已非以往,赤裸裸的問題和經驗已擺在眼前,是否要再以德國伴侶法為依據則需相關專家和政府再三審視。而中選會之主委乃是由行政院院長提名並經由立法院同意之後任命,意味著其之選任是有其政治關聯的,口口聲聲說為婚姻平權發聲之執政黨在就任後屢次延宕婚姻平權法案之審議,更任由此公投案發生,不難使人懷疑此事件背後之政治因素,更令人質疑民進黨是否背離了選舉時的承諾,眼看公投在即,釋憲之兩年修法期限也將至,婚姻平權在台灣之走向仍是個未知數,台灣是否能成為亞洲平權之燈塔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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