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政院函請立院同意促轉會名單 主委黃煌雄現為無黨籍
時間: 2018-04-17 21:32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98495
【內文】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審議14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並審核認定其中4項公投案合於規定,包含前總統馬英九所提反妨害司法公投案,及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幸福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所提3項反同性婚姻公投案,中選會將函請戶政機關,於15日內查對提案人,對於中選會通過3項反同性婚姻公投案,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則在晚間發動緊急抗議。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審議14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認定其中4項公投案合於規定,包含前總統馬英九所提反妨害司法公投案,及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幸福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所提3項反同性婚姻公投案。 (圖擷自中選會網站)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審議14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認定其中4項公投案合於規定,包含前總統馬英九所提反妨害司法公投案,及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幸福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所提3項反同性婚姻公投案。 (圖擷自中選會網站)
「公民投票法」修法通過後,公投門檻大為降低,公投提案數也大幅增加。中選會今下午召開委員會議,審議14項全國性公投提案,決議其中4項公投提案合於規定,將函請戶政機關,於15日內查對提案人,另10項公投提案將舉行聽證,釐清相關爭點。
中選會說明,合於規定的4項公投提案,包含馬英九所提「您是否同意:針對總統、立委、監委等高階公職人員以及司法與行政首長,意圖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他人所涉司法案件獲得有利或不利之裁判或處分,而對司法人員施以脅迫、恐嚇、關說或其他非法之行為者,科以刑罰?」。
通過的提案,也包含曾獻瑩所提「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以及「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等2案。
而第4項合格的提案,包括游信義所提「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對於今天傍晚通過初審3項反同性婚姻公投案,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今晚9點緊急動員前往中選會前抗議,包括釋字748號聲請人祁家威先生、北區高校權益監督會高中代表楊士誼與沈木茶、殘酷兒Vincent、台灣女性長征Nick、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王安頤、綠黨發言人賈伯楷等人皆參與其中,抗議中選會視憲法於無物,並表示將請律師評估是否提出行政訴訟。
中選會指出,另外有10項提案,經委員會議審核有舉行聽證會必要,以釐清相關爭點之公投提案如下:
一、林正道先生所提「全民福利最優先。您是否同意縮減國防支出,用來養老育幼,全民教育免費,醫療免費。」。
二、林正道先生所提「國家未來發展定位:熱愛台灣,不忘祖宗。台灣擁有最完整的五千年中華傳統文化資產,您是否同意台灣做為實驗中華傳統文化的世界前瞻中心。」。
三、林正道先生所提「家和萬事興。為改善選舉風氣,您是否同意應立法要求公職人員、候選人,不得互相攻擊缺點,應互相讚歎優點,否則當選無效。」。
四、 張亞中先生所提「您是否同意,基於和諧是維持社會團結的應有價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應予廢止。」。
五、盧秀燕女士所提「為改善空氣汙染,減少由火力電廠所排放PM2.5對國民健康之危害,你是否贊成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
六、黃士修先生所提「您是否同意:為避免「非核家園」政策所導致之空氣污染與生態浩劫,應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一項;透過解除非核家園時程,確保重啟核電權利,保障人民享有不限電、不斷電、低廉電價與潔淨空氣的人權?」。
七、林忠山先生所提「您是否同意,基於國家目前能源政策應考慮國民健康、經濟發展、符合國際減碳環保規範,現行電業法第95條「非核家園」相關條文應予廢止。」。
八、邱毅先生所提「您是否同意,基於人民財產權應受憲法保護、退休金為工作所得之財產,民國106年公佈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侵害人民財產權益,應予廢止。」。
九、吳景欽先生所提「你是否同意,2014至2017年所超徵之稅收五千多億元,還稅於所有國民?」。
十、黃柏霖先生所提「您是否同意,基於歷史史觀不應違反憲法所規範的國家立場,目前十二年國教的歷史課綱應予廢止。」。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129 條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心得】
中選會在18日公布了關於同性婚姻及性別教育的公投案決議通過。很多國家在通過同婚之後,便會減少原本存在社會中的對立與爭議。但我認為我國這次的通過的同婚公投,反而會進而促成、或是再度喚起台灣人支持同婚或反對方雙方更加對立。而針對此事件有幾點我有一些想法。在其中「是否同意以民法以外形式保障同性經營永久共同生活權益」此公投主文明顯有違憲疑慮,當初中選會應該聲請釋憲,然中選會卻放任其通過,這可以說是沒有依法行政。這可能會引起立專法之爭議,而專法將會造成平等的隔離,進而產生歧視。再者公投案是否符合憲法進而成案,這並不是中選會可以審核的。中選會應該要召開聽證會然後邀請專家及學者來表達意見,才能進而做最後決定。但是身為利害關係人的同志,卻沒被邀請到公投聽證會現場,這部分使人質疑中選會的作法。台灣已經由大法官作出748號釋憲,認為政府應在兩年內對同婚做出相關立法,但這次中選會仍通過此三條關於同婚及性別教育相關的公投法案,將人權交由公投來決定,這著實使人痛心。我認為府應該儘速遵照大法官釋憲之意見,在兩年內透過立法及行政履行蔡總統選前「支持婚姻平權」的政治承諾,這才是執政黨應立即採取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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