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一B鍾念葳
姓名:鍾念葳班級:政一B學號:06114227
[標題]蔡總統:性別平等 台灣還有一段路要走
[時間] 2018-03-15 23:55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1889/3034030
[內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性騷擾案由免除職務改判罰兩百萬元,引發社會譁然。蔡英文總統昨天在臉書上發文表示,作為總統,她不宜也無意評論這個個案的判斷;只是,這個個案所引起的各界議論,讓她深刻感覺到台灣社會離性別平等,確實還有一段路要走。
蔡總統說,她認為這件事應該從三個面向來做起:一、社會對於女性在職場上的處境,要多一分同理心;二、司法判決必須彰顯社會公平正義;三、務必在司法制度中落實性別主流化。
蔡總統說,身為女性,她很了解性別壓力可能發生在家庭、校園以及各行各業中。尤其在職場上,因為職權和性別權力雙重不對等的情況下,弱勢的一方總是很難得到足夠的支持,甚至可能反過來成為被檢討的對象。台灣社會應該要用更大的同理心,來理解受害者的處境。
蔡總統表示,司法是公平正義的守護者,當少數法官的決定和社會期待有明顯落差時,會加深國人對司法的不信任感,對其他的法官並不公平。
蔡總統表示,政府推動司法改革,是為了要重建國人對司法的信心。改革不應也不會受這個事件影響,將會加快腳步、加大力道。
對於司法的部分,蔡總統進一步指出,司法院已經著手研議改進職務法庭制度,包括引進法官以外人員加入第一審職務法庭,並且改為二審制以增加救濟可能。同時,也將會加強法官及相關同仁的性別平等教育,強化同仁性別平權意識。
蔡總統強調,持續完善制度,並且將性別主流化落實到司法制度中,是政府必定要走的方向。
府方人士表示,這次職務法庭的判決,包括法官自已不斷在媒體上出現許多缺乏同理心跟性平意識的語言,對女性還有事件的當事人極不公平。總統以女性立場,呼籲對性平、性別主流化的重視,有重要意義。
[相關憲法條文]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56 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7 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 9 條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 10 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第 11 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心得]
現在的臺灣相較於過去二、三十年前來說,女性的地位已經高很多了,兩性之間也相對來說平等,但現在也不能算是真正落實了性別平等,因為不管在社會上、職場上、權利上⋯等,還是有非常多不平等的地方,男女真的同工同酬了嗎?女生在社會觀念來說就是要在家照顧小孩、管理家務,在升遷方面男生的機會也比較多。憲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否只是一個條文而已,一點實質的意義都沒有?臺灣還是需要一定的時間從以往的舊觀念走出來,讓女性在職場上、社會上、家庭上⋯等,都能邁向真正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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