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張維淩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6
【標題】酒駕撞死判1年8個月 被害人家屬質疑輕判
【出處 日期】https://news.pts.org.tw/article/388631。2018.03.18
【內文】
前年12月,台南發生酒駕撞死人的車禍,26歲林姓男子在慶生後開著轎車逆向撞翻一部小貨車,導致貨車駕駛身亡。台南地院一審判決肇事者1年8個月有期徒刑,比法定酒駕致死應該處以3年以上徒刑少了將近一半,遭家屬批評。
這起車禍發生在前年12月,26歲林姓男子酒後逆向撞翻小貨車,零件四散一地,35歲貨車男駕駛被車子壓住,送醫不治。林姓男子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不過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被告1年8個月,家屬氣憤表示:「這個判刑沒人會服氣。我之前上網也看過,台中好像2013還是2014年有一個判決,人家也是撞死人沒有和解,人家就判到六年。」
102年酒駕撞死人的刑責上修為3年到10年,家屬抨擊全案未達成和解,卻比有和解的案件判刑還輕,實在無法接受。」
法院則表示,減刑主因是被告符合自首條件,犯後態度良好。台南地方法院發言人蔡雅惠說:「被告並無前科,於犯罪後有自首坦承犯罪,且有試圖要賠償被害人家屬,經雙方多次調解,因金額問題最終沒有辦法達成協議。」
被告母親也說:「到底是多少金額我也不知道。你說一次拿我們真的沒辦法,如果讓我們分期,我們就幫忙籌看看。」被告家屬強調有誠意賠償,只是一時無法負擔龐大金額。不過死者家屬質疑,被告當時並未主動報警,怎能符合自首?並強調,賠償金一砍再砍,只願意支付230萬元,才導致和解破局。死者家屬說,若如此都能輕判,司法將喪失對酒駕的約束力,全案一定上訴討回公道。
【相關條文】
l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l 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l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
【心得評論】
酒駕事件一直都是社會關注或媒體報導的議題,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近五年酒駕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都在400至500人之間,許多駕駛都存著僥倖的心態,想著新聞上的事情自己不會發生或覺得酒駕罰則並不是太重,而有酒後開車的行為
現代法治社會下,「治亂世用重典」已經不再是唯一的思維模式。這幾年酒駕刑責調高之後,酒駕率真的有變少嗎?酒駕的處罰提高到什麼程度才合理?會不會違反比例原則?在車禍肇事方有飲酒的情況下,太高的法定刑度會不會反而增加肇事逃逸率?
法律懲罰的作用有其極限,我們能否利用其他方式,如科技以及教育宣導的加強,以求更有效率的減少酒駕率或者,增加行政管理,例如管制餐飲業者販售酒精飲料的時間,或是提升對現行酒駕服刑者的矯正措施的改良,都是可以進行思考的面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