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9日 星期五

政一B 蔡孟軒


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坐視洛興雅人遭屠殺 翁山蘇姬人權獎遭撤
〔出處〕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308/1310902/
  時間:20180308
〔內文〕
緬甸少數族群洛興雅人遭受軍人屠殺、清村,被迫流離成為難民,但身為緬甸領袖的國務資政翁山蘇姬(Aung San Suu Kyi)卻從不阻止或公開譴責,引發國際輿論批評,美國大屠殺紀念館周二宣布,決定撤銷在2010年頒贈給翁山蘇姬的維瑟爾人權獎(Elie Wiesel Award)撤回。

館方在6號發表給翁山蘇姬的信函,指摘她拒絕跟聯合國調查人員合作,縱容對於洛興雅人的仇恨,打壓新聞自由還迫害打算報導洛興雅情勢的記者,信件呼籲翁山蘇姬儘快表態。

翁山蘇姬長年遭受緬甸軍政府軟禁,她不畏獨裁政權打壓,倡議民主與人權,因而在2012年獲獎,她多年努力也終於促成緬甸走出民主第一步,她的政黨在選舉中獲勝,而翁山蘇姬也掛名國務資政成為文人政府的實質領袖。

自從去年8月至今,緬甸若開邦軍人大規模屠殺洛興雅穆斯林,至少有70萬洛興雅人逃亡到鄰國孟加拉,聯合國與美國都指控緬甸軍人「種族清洗」,但翁山蘇姬卻保持沉默。美國前駐聯合國大使理查森批評翁山蘇姬:「她不接受別人的異議,也不要別人給她忠告,更不能接受負面新聞。」

理查森說:「她怪罪聯合國,責怪國際社會、責怪人權組織,怪媒體,她覺得不是她的錯,緬甸政府也沒有錯,這就是她最大的問題。」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
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
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
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
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
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世界人權宣言
2條: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的情況下。
3條:人人有權享受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5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18條: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其單獨或團體、公開或秘密地教義、實踐、禮拜及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心得評論:
              翁山蘇姬曾經說過:「在緬甸追求民主,是一國民作為世界大家庭中自由與平等的成員,過一種充實全面、富有意義的生活的鬥爭。它是永不停止的人類努力的一部分,以此證明人的精神能夠超越他自然屬性的瑕疵。」然而,面對羅興亞慘劇,翁山蘇姬選擇緘默。讓我不禁懷疑她是否是真的民權人士?還是把民主當作是一種手段?但我們也不能忽略,緬甸軍政府的影子還在,稍不留神,可能就有個軍事政變。對於羅興亞今天的處境,有些緬甸人冷眼旁觀,甚至覺得罪有應得。正因為如此,翁山蘇姬的談話,很多緬甸人覺得「剛好」,甚至予以讚揚。當然,在西方媒體看來,不論歷史恩怨有多麼苦大仇深,此時此刻羅興亞遭到迫害是不爭的事實,翁山蘇姬怎能視而不見。
          「他們需要你的尊重,而不是你的同情,他們就是我們的一份子。」前聯合國獨立顧問唐南發說。因此對於這些難民,我們應該盡量用同理心看,而不是一種看待「他人」的眼光來顯現自己憐憫或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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