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7日 星期四

政一B王亭勛

姓名:王亭勛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0
日期:2017/12/11
標題】政院拍板採礦須經原民諮商同意 原民:早該這麼做
【內文】
行政院版的「礦業法修正草案」已由政務委員張景森完成審議,全案已初步拍板,將提報明天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院決策官員今天中午表示,未來採礦須落實原基法21條的規定,即經原民部落的「同意或參與,並得分享其利益」,若違法這項規定,就不能採礦。至於「同意或參與,並得分享利益」的辦法則由原民會來訂定。
太魯閣族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發起人田春綢聽聞此訊,激動表示:「早就應該這麼做了」田春綢表示,亞泥及秀林鄉公所漠視《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在《礦業法》的庇護下,不顧族人反對,把祖先原本耕種的土地圍起來炸山、挖礦,經過自救會20年的努力,如今終於稍見曙光,她認為,剛獲展延亞泥應該也要獲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才能開採,盼行政院「說到做到,不要淪為口號」拍板後要確切落實政策,別再欺騙部落族人的感情了!
對此,長期關切原住民議題的排灣族作家亞榮隆·撒可努表示:「樂見其成」他說,《原住民族基本法》早就制定,但法條並未落實,與現有體制衝突時,原住民族的基本權益往往被忽視甚至犧牲。他認為,法條應該擴大解釋,不只是礦業開採,任何在原住民土地之開發行為,都應該獲得原住民同意才得實行。
【相關憲法條文】
143: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
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145: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心得評論:
看完之後,很開心的是,政府終於做了一件對的事了。原住民其實一直都處於弱勢的狀態下,然而,政府在保障他們
的權利時總是都慢了一拍。若不是齊柏林導演拍出那令人髮指的畫面,我們的山坡地還要被開發到什麼程度政府才會
正視這個問題。正如憲法第145條中提到的,當私人企業以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時,應以法律限制之,但我們看
到的是,亞泥又獲得延展,說好的法律呢?政府是不是選擇漠視這項條款呢?除此之外,我記得企畫書也有一個組別
探討到原住民族土地被剝奪走的議題,其實這和此則新聞是很相似的,只是那個方式更為極端,更不符合公平正義
,因此,我認為要開發使用原住民族的土地時,真的要與其進行協商,否則若財團將所有利益都賺走,留給原住民族
得只剩錯愕跟無奈,那這種行為和流氓就無不同之處了,而政府若視若無睹,或者是配合幫助開發但忽視原住民族
的權利的話,那就是助紂為虐。倘若如此,台灣評什麼對外宣稱為一民主國家呢?
最後,我希望台灣其實也可以正視一下環境的問題,我們的土地就這一丁點大,若一昧地追求經濟,難保10年,20
後我們的子孫能和我們有一樣的環境可以生存,我認為,在永續發展與經濟之間應取得平衡,在看完亞泥開發的後
,我個人認為即便環評通過了,也不該再繼續讓其開發了,是時候還給自然一個喘息的空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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